停车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停车费怎么才算合理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6-04 17:23:03

停车收费这个问题

一直是车友们比较头疼的问题

这次

大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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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停车费怎么才算合理(1)

不过在提意见之前希望大家能认真阅读完这次的细则哦!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本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西秀区、开发区和全市5A级景区地域范围。其它县(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不高于两城区机动车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的内设停车场、依法设立的以市政公共道路为载体的路内停车泊位、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殡仪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第(一)项以外,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各级政府行政中心、政务大厅、公办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提供免费停放服务。如因周边停车资源紧张,社会车辆挤占本停车场停车位严重,影响相关公共服务的,停车场可实行差别收费管理,对外来办事、就医车辆免费或低收费,对其他社会车辆较高收费。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六)除上述五项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和智能停车设施设备;

(二)合理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三)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

(四)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定价。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收费标准高于非中心区域收费标准、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收费标准、高峰时段收费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收费标准、室内收费标准高于室外收费标准、中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小型车收费标准、超大型车收费标准高于中大型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扣除其本单位公、私车辆的停放服务成本,从低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一)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

(二)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计算,累加计费;以天(以入场时间起算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车费。

第十一条 西秀区和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为三类:城区一类区域、城区二类区域、城区三类区城。

城区一类区域范围:东起安轿铁路支线(中华东路、黄果树大街与安轿铁路平交处);南以株六复线铁路为界;西至南北航路;北到武当山路口、中华北路与北航路平交处的合围区域内。

城区二类区域范围:东起两六路;南以沪昆高速公路为界;西、北至二环路合围除中心城区一类区域范围的区域。

城区三类区域范围:除上述区域范围之外的西秀区和开发区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城区一、二、三类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类型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内、外停车场

7:00-22:00

小型车

5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6元/车次/4小时

大型车

7元/车次/4小时

22:00-7:00

小型车

8元/次

中大型车

10元/次

大型车

12元/次

注:机场、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临时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

2.殡仪馆、火化场配套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

全天

小型车

3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4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5元/车次/12小时

注:30分钟以内免费;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3.医院内设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内设停车场

7:00-22:00

小型车

1元/小时

中大型车

2元/小时

22:00-7:00

小型车

6元/次

中大型车

10元/次

注:30分钟以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8元。

4.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内设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内设停车场

8:00-18:00

小型车

2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3元/车次/4小时

18:00-8:00

小型车

4元/次

中大型车

8元/次

注: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

5.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8:00-20:00

小型车

5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10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0元/车次/12小时

20:00-8:00

小型车

8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15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5元/车次/12小时

注:15分钟以内免费;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6.市内5A级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

全天

小型车

10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20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5元/车次/12小时

注:15分钟以内免费;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含24小时);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7.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地段

收费标准

白天(7:00-20:00)

夜间(20:00-7:00)

城区

一类区域

小型车4元/半小时

4元/半小时 7元/辆/次

中大型车5元/半小时

5元/半小时 8元/辆/次

城区

二类区域

小型车3元/半小时

3元/半小时 6元/辆/次

中大型车4元/半小时

4元/半小时 7元/辆/次

城区

三类区域

小型车2元/半小时

2元/半小时 5元/辆/次

中大型车3元/半小时

3元/半小时 6元/辆/次

注:(1)计量单位:元、辆、半小时(次);(2)15分钟以内免费,15分钟至30分钟按半小时计收;(3)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实行计时和计次两种收费方式,遇跨时段时可累加计时,计时计次收费从低;(4)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即将离开的时间计算。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以批发为主的专业市场的配套停车场、城市郊区公共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

8:00-22:00

小型车

3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4元/车次/4小时

大型车

5元/车次/4小时

22:00-8:00

小型车

5元/次

中大型车

7元/次

大型车

9元/次

室内(地下)停车场

8:00-22:00

小型车

4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5元/车次/4小时

大型车

6元/车次/4小时

22:00-8:00

小型车

8元/次

中大型车

10元/次

大型车

12元/次

注:(1)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不足4小时按4小时收费(15分钟不作扣除),以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以此类推。(2)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室外小型车不得超过14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16元,大型车不得超过18元;室内小型车不得超过18元,中大型车不得超过20元,大型车不得超过22元。(3)经营者对收费标准可向下浮动,浮动幅度不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 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通行及交通状况及时调整城市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须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统一格式制作(样式如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其他停车场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表格按省《管理办法》新样式修订:

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收费主体:

定价主体:

收费标准

计费办法

收费依据

免费停放时段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内部监督电话

(三)各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

(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2.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市政公共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和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为政府非税收入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停车服务收费专项用于车辆临时停靠点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车辆临时停靠点标志、标线、标牌、标识设置和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安发改物价〔2015〕333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赶快提出你珍贵的意见吧!!

信息来源:安顺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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