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门口正对一条路好吗,大门口正对路好吗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0-28 09:55:44

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10年9月,张某购买某小区底商房屋。该小区有一条东西向的小区内部道路,南北方有道路可与南侧居民小区相通,可供行人通行。2018年8月开始至2019年期间,开发商在北侧小区前院地以南及两侧加建围栏,建成后形成独立院落,并设有行人通行的小门若干。后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2022年3月,物业公司在加建的围栏处放置了三组快递柜。张某认为开发商在业主购房后未经法定程序即自行加建小区围栏的行为,构成妨害。遂将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拆除围栏或者留一个可供行人自由进出的门。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张某购房时,涉案小区北侧有可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大门,该大门正对的小区南侧,亦有与南侧小区相通的道路可供行人通行,开发商加建围栏后,阻断了本来可以通行的道路,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底商的正常经营,与业主当初购房时的环境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其次,开发商无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加建围栏的行为经过了法定程序。再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建设和管理小区时,要综合考量小区历史、现状和业主多方面的需求,应以不损害相关业主利益为原则。最后,张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对有利于小区整体利益的安排亦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综上,基于方便小区管理与兼顾业主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最终依法改判开发商将加建的围栏及底部水泥台部分拆除,在拆除位置建一可供行人通行、宽度不少于1米、高度不低于2米的门并铺设坡道(不设置门禁、能保证行人正常通行)。因物业公司在二审期间在诉争地点放置快递柜的行为影响了判决结果的执行,故物业公司负有将快递柜移走的义务,并对开发商所负履行义务给予必要配合。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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