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牌地名写法,路牌和地名的书写规则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1 11:31:02

“我喜欢乐山 更喜欢这座城市的你”“我在宁波很想你”“我在南宁很想你”……日前,一系列“浪漫风”路牌在多地出现,在很多年轻人中掀起拍照打卡热。这种外形酷似道路名牌的网红路牌其实多是商家的“引流”利器,已有不少网红路牌因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涉嫌违规被拆除。

这种“网红路牌”并非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而是少数商家擅自设立的。其目的也不是给公众指路,而是为商家引流。这类路牌多出现在城市路边或店铺门口,通过社交媒体的传播,为商家所处区域增加了客流,提高了人气。在商家看来,“网红路牌”可以起到广告宣传效果;在一些年轻人看来,这种路牌为城市增添一份浪漫。殊不知,设立路牌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并非想设就能设的。

地名标志是为社会公众使用而设立的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属于国家法定标志物。《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商家擅离设立路牌,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性严肃性,而且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误导和混乱。一些“网红路牌”隐去了真实的路名,直接用“我在某地很想你”等字样取而代之,很容易让不明就里的公众信以为真,以为真的有这种路名的道路,进而质疑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

2017年,民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地名标志设置数量不足、规范性不够、维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损害了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影响了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网红路牌”属于最近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近段时期以来,上海、宁波、南宁等地城管部门纷纷出击,拆除这类违规擅自设置在路边的“网红路牌”,有力维护了地名标志管理的严肃性、合法性。

“网红路牌”不能一拆了之,否则很容易死灰复燃。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涉事商家或个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形成震慑。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只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私设“网红路牌”的违法成本,才能倒逼人们产生敬畏,不以身试法。

过去,一提到地名管理,人们往往想到的是行政区划、住宅小区等地名标志,很少意识到道路交通标志也属于地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单独制定法律法规,加强道路指示牌管理。比如,上海就专门出台《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市市管处、市公路处以及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前款规定的单位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通过立法与普法相结合,厘清道路指示牌的管理权限,为公众划出清晰的“禁区”,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路牌设置,避免“网红路牌”添乱。

作者:张淳艺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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