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不得超过200万,借钱不还报警立案标准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2 04:09:47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向原告魏某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邹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邹某、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2020年6月,邹某以需要资金购买房产为由向魏某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借期20天,借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魏某遂于2020年6月通过其银行账号向邹某转账支付200万元,并备注为“借款”。到期后,邹某未向魏某还本付息。魏某认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邹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5万元。

邹某辩称,其借款时称借款用于购买别墅,实际上借款均用于偿还债务;丁某称其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邹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承诺的利息。关于被告丁某是否应与被告邹某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邹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总金额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邹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债务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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