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4 02:47:05

1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常规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与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围堰 cofferdam
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江、海、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直接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

2.0.2 施工降排水 construction drainage
在进行土方开挖或构筑物施工时,为保持基坑或沟槽内在无水影响的环境条件下施工,而进行的降排水工作。常用方法有明排水和井点降排水两种。

2.0.3 明排水 drainage by open channel
将流入基坑或沟槽内的地表或地下水汇集到集水井,然后用水泵抽走的排水方式。

2.0.4 井点降排水 drainage by well points
又称井点降水。在基坑内或沟槽周边设置滤水管(井),在基坑(沟槽)开挖前和开挖过程中,用抽吸设备不断从滤水管(井)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低至坑(槽)底以下,满足干地施工条件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方式。井点类型包括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电渗井点、管井井点和深水泵井点等。

2.0.5 施工缝 construction joint
混凝土浇筑施工时,由于技术或施工组织上的原因,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而在预先选定的停歇位置留置的搭接面或后浇带。

2.0.6 后浇带 post-placed strip
在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构筑物时设置的后浇筑的施工缝。

2.0.7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适应温度变化作用、地基沉陷作用和地震破坏作用引起水平和竖向变位而设置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

2.0.8 止水带 water stopping band;water sealing band
在构筑物或管渠相邻部分或分段接缝间,用以防止接缝面产生渗漏的带状设施,其材质类型有金属、橡胶、塑料等。

2.0.9 沉井 open caisson
在地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筒(井室)内挖土,使井筒(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设计标高,再实施封底和内部工程的施工方法。

2.0.10 装配式混凝土构筑物 prefabricated concrete cistern
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池壁等构件或半成品为主,拼装而成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2.0.11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 prestressed concrete cistern
由配置受力的预应力钢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载作用前预先施加内应力的混凝土构筑物。

2.0.12 塘体构筑物 ponding cistern
以防渗膜或土为主进行防渗处理的水处理或调蓄构筑物。包括稳定塘、湿地、暴雨滞留塘等。

2.0.13 取水构筑物 intake structure
给水系统中,取集、输送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4 排放构筑物 outlet structure
排水系统中,处置、排放污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5 水处理构筑物 water(wastewater)treatinent structure
给水(排水)系统中,对原水(污水)进行水质处理、污泥处置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6 调蓄池构筑物 adjusting structure
给水(排水)系统中,平衡调配(调节)与输送、分配处理水量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17 满水试验 watering test
水池结构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

2.0.18 气密性试验 air tightness test
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在设计水位条件下以空气为介质对其进行的气密性试验。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3.1.2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 气象资料;
4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
5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1.6 给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干扰。
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3.1.7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8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3 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5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1.9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9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 8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1)

3.1.10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11 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2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3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14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5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6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7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验收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 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3 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管渠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分项工程(验收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顺序等,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4.1.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1.4 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流水方向的坡度大于或等于0.2%。

4.1.5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堰或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4.1.6 围堰、圃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防止扰动。

4.1.7 深基坑应做好上、下基坑的坡道,保证车辆行驶及施工人员通行安全。

4.1.8 有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1.9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4.1.10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1.11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2 围 堰

4.2.1 围堰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围堰平面布置图;
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4 围堰断面施工图;
5 板桩加工图;
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8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

4.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构造简单,便于施工、维护和拆除。围堰与构筑物外缘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业要求的宽度。

4.2.3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2)

4.2.4 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堰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1.0~1.5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

4.2.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2.6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4.2.7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
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打水井需要什么施工资质,施工降水需要什么资质(3)

注:表中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

4.2.8 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悬臂钢板桩,其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验算;
3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4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
5 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
2)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
3)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锤击时应设桩帽;
4)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需要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少于1m;
6)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
7)拆除钢板桩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开始。

4.2.9 在通航河道上的围堰布置要满足航行的要求,并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4.3 施工降排水

4.3.1 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1 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3 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压力,需要减压降水的工程;
4 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4.3.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2 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
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
4 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
5 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
6 必要时应作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
7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

4.3.3 施工降排水系统的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4.3.4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3.5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

4.3.6 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停止抽水时应及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4.3.7 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槽)排水;
2 依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表4.3.7选择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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