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怎样从山下往山上开路,挖机从山顶往下开路怎么办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2:08:32

3月28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湖南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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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2020年,茶陵县一采石场与湖口镇一村组签订《荒土荒田租赁协议》,拟在该组山场开办采石场并沿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道路连通106国道。2020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该简易路,以此加入采石场,并从中获利。于是,段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请挖机毁林挖山开路,至2021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条宽约6米,长约2公里的简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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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毁林挖山开的路

经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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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

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延伸知识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该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解释》第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第12条,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二)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解释》第4条至第8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三)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第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第10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四)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一并提起、一并解决的程序保障

惩罚性赔偿作为附加性责任,须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成立和确定为基础。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全面地主张权利,提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水平和效率,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释》第3条规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一并提起,由人民法院一并解决,以提供公平、高效、充分的救济。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

用知不觉,失之难存。

必须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

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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