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费用谁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是谁负责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7 07:31:41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职权编码

610217020243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权力来源

实施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8 号(2005年12月建设部通过,2006年4月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现就委托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在辖区内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以下管理权:工程项目报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收缴有关城建费用;建设工程装修装饰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以上各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责任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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