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商业险没有强险怎么理赔,没有交强险但有商业险怎么理赔

首页 > 经验 > 作者:YD1662022-11-09 12:01:32

【案例文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许某强诉粟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2019)川16民终188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法官解读】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罗丹

笔者以为,即保险公司在明知机动车未正常年检的情况下承保,事后又以未年审为由要求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是否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机动车年检属于行政管理措施,通常由环保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对其主管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2017年10月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天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该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范畴,不按规定年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机动车年检的目的在于及时消除机动车的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机动车未及时年审并不能认定事故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而事后案涉机动车又通过了年审,因此说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车辆的技术缺陷导致。

其次,商业三者险赔偿应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同时又不能违背公平之原则。如前所述,商业三者险具有自愿性,一般情况下,确定保险公司能否在商业三者险中免赔应遵循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但对于个案的处理,仍需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是否明显增加了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按照保险行业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对投保车辆行驶证件进行审查,本案事故车辆在投保时已经逾期年检,可以推定保险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其依然选择承保并收取保费,视为保险公司对责任风险加大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且自身已经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赔,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有失公平。

最后,应综合考虑商业三者险独特的社会价值。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予以赔偿,减轻责任方的经济压力,使受害方得到更好的赔偿。若简单地认为肇事车辆未年检属于免赔情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只有商业险没有强险怎么理赔,没有交强险但有商业险怎么理赔(1)

【观点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编写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中国法律出版社,第165—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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