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青(中国农业大学北京食品安全政策与战略研究基地教授)
**指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我国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一年。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问题基本得到保障。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潜在的食品安全新风险、新问题悄然滋生,食品安全仍存在不少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食品生产者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低,从业者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加大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成本。我国食品生产企业中,10人以下小企业占比高,加工工艺、卫生条件、设施设备大多达不到行业标准要求。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对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规范的学习,导致在食品生产中存在超标使用农兽药和滥用添加剂等现象。202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报道的瘦肉精羊肉和沃柑泡药事件,再一次给食品安全生产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其次,我国食品供应链长,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落后,使得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较低。食品从“从产地到餐桌”要经过多个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市场监管、卫生等多个部门,尽管2018年我国大部制机构改革初步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九龙治水”的问题,但是目前多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缺少层级间对接,标准体系的不统一和不健全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的难度。另外,我国目前食品追溯系统仅能做到产地追溯和物流追溯,无法满足生产环境监测、生产过程监测、农产食品加工监测等需求,对于农产食品的批发、零售环节的追溯也无能为力,追溯体系不完善也增加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成本。
再者,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和设备无法适应新时代食品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目前我国大部分检测机构只能进行日常性的检测项目,缺乏更为精确的项目检测技术和设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监管力量在人员数量和操作熟练度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新时期信息技术与食品产业的融合,使得网络餐饮、海淘食品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方面带来了居民食品消费的多样性和便利性,另一方面也加剧了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难度。
此外,现有食品安全监测方法无法全面科学衡量食品安全状况。在现实工作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局一般是通过发布食品抽检合格率来反映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或水平。这种衡量食品安全状况的方法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当前食品抽检合格率不能全面、有针对性地识别食品供应链各环节安全风险,且历年公布的接近100%的食品抽检合格率与公众所感知的食品安全状况并不一致。抛开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单纯讲某种食品的总体合格率不够科学准确,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另一方面,食品抽检合格率不能体现出当前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品牌战略等因素对食品安全状况的影响。
构建新时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是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结合现实,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厘清中央政府部门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模式,改变“一地一平台、一部门一系统”的分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把分散在各级政府、不同业务部门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信息平台,有效进行权责与资源整合。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职能,进行合理分工。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构建严密高效的监管责任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等环节进行无缝化对接,尤其要强化源头管理,构建绿色安全的生态保障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测设备和人员投入,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实施食品安全企业自检,监管部门抽检或者第三方抽检的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
二是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指标体系。考虑新时期中国食品产业发展和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的风险特征,构建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我国主要食品消费地,监管机构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中,要考虑食品生产环节是否经过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认证和有机认证情况;在流通、销售和餐饮环节,要考虑食品质量是否可追溯以及食品冷链物流状况等。
三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构建以《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并与之相配套、相衔接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立足国情,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快制定和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制定。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定明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操作规范,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处罚体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是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实施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网络,保障食品安全信息能够公平、及时传递,通过创新信息技术手段赋能食品安全监管。
【本文系北京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北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测算研究”(20JCB1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源: 光明网-理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