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释义,特种设备安全法83条第四项释义

首页 > 大全 > 作者:YD1662022-12-25 04:17:30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农资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假冒白酒等21类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打造了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

过期药与合格药混放,人命关天!

2022年8月4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巴林左旗林东东城某西医诊所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配药室配药台上的8瓶注射用转移因子、22支硫酸镁注射液、18瓶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3瓶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3支维生素B1注射液,共计5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合格药品混合摆放在一起待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没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非法经营!

2022年6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田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废旧报废车辆拆解零件3.86吨、没收违法所得3007.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气瓶没有充装记录,埋下隐患!

2022年9月20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巴林右旗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了该单位瓶组站的气瓶并与当日气瓶充装记录对比,发现存在没有充装记录的气瓶的问题。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桶装水未标生产日期,违规生产!

2022年5月12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翁牛特旗乌丹镇某百货商店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桶装水。当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发现该门市内放有123桶桶装水。

经检查,123桶桶装水的标签及封口处都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桶装水123桶、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核酸收费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得不偿失!

2022年8月23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在对巴林左旗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已做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据显示在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03日期间收取检验费价格每人次160元与“内医保办发(2020)87号”文件规定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每人次110元不符。

当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25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未检验特种设备,带病作业!

2022年8月16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河南某起重机有限公司维修内蒙古某冶炼有限公司风机管道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使用一台未经检验的平衡重式叉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经营药品,一意孤行!

2022年8月4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对赤峰某便民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的*14301、*16106、*16107、14401、16001、16002、16501、16601、16602、17401等项目。

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警告并限期责令改正,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8月1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对上述不符合项目完成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瞒天过海!

2022年9月28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应急管理局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旗政府东泰加油站事宜调查组的工作要求,对巴林右旗某加油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加油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巴林右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使用注销厂商识别代码,以假乱真!

2022年9月6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某大药房连锁一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的人体健康秤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问题,其外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为已注销的条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仍不办理住所变更,我行我素!

2022年8月25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与克什克腾旗统计局在“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赤峰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住所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住所不相符,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到期后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据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介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民生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12345或0476—5887589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记者:张学通 通讯员:谢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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