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取暖费补贴标准,公益岗位有没有取暖费补贴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1-29 2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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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取暖费补贴标准,公益岗位有没有取暖费补贴(1)

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山东青岛胶州市人民政府于近期印发《胶州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各镇街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村(社区)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力争“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在2018年对全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冬季清洁供暖以及全市20%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的基础上,2019年全市40%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到2020年全市62%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补贴政策如下:

(一)气代煤燃气炉供暖。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和取暖用燃气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补贴。(二)电代煤供暖。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补贴。(三)生物质锅炉供暖。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补贴(四)集中供热。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供热站建设补贴(由居民按照换热站投资缴纳供热配套费的,补贴至个人;由企业出资建设换热站的,补贴至企业)。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五)节能保暖工程。参与我市清洁取暖工程并进行节能保暖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补贴。

注:参照《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以上补贴标准中青岛市财政补40%,胶州市财政补60%。

原文如下:

胶州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地区供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6〕20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镇街对尚未实现清洁取暖村(社区)制定年度改造计划,科学组织实施,力争“十三五”期间,基本实现清洁取暖全覆盖。在2018年对全部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卫生室、养老院、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和农村新型社区实现冬季清洁供暖以及全市20%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的基础上,2019年全市40%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到2020年全市62%的村庄实现冬季清洁取暖。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属地负责、整村推进、宜热则热、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范围

(一)胶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散煤取暖的农村社区户籍家庭;

(二)农村学校、卫生室、敬老院、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等非盈利性公益场所。

四、重点工作

(一)严控安全质量。各镇街负责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全过程属地管理工作,选择有实力、有业绩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加快工程进度,严把质量关,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全过程,严把安全生产关、施工质量关、产品检测关、竣工验收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燃气采暖设备和电采暖设备抽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供电公司、各供热、燃气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选择实力强的施工队伍,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抓好风险排查和处置,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二)严格散煤管控。各镇街要建立由环保、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全面加强散煤监督管控力度,依法查处散煤销售网点及流动销售摊点,严厉打击运输、销售、使用不达标散煤行为。加强煤炭运输通道管控,由市公安、交通部门在进市道路设立运煤车辆监控卡口,过往运煤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

(三)完善配套设施。供电公司、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快电力和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城乡电网扩容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贯彻执行省清洁取暖电价、气价政策,完善天然气输配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向街村延伸覆盖。积极争取上游气源和电力供应,做好储气调峰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落实“以气定改”和“以电定改”的要求,确保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

(四)制定工作计划。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3年(2018年至2020年)清洁取暖改造计划,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镇街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报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补贴政策

(一)气代煤燃气炉供暖。对燃气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和取暖用燃气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按照3000元/户的标准补贴。

(二)电代煤供暖。对热泵类电采暖设备购置、安装及电表以内管线改造费用,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补贴。

(三)生物质锅炉供暖。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补贴。

(四)集中供热。以社区为单位实施区域集中供热的可再生能源取暖、多能互补取暖等清洁取暖工程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估可供热面积,按照55元/平方米且每户不高于385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供热站建设补贴(由居民按照换热站投资缴纳供热配套费的,补贴至个人;由企业出资建设换热站的,补贴至企业)。取暖管网敷设至入户端口,户内取暖设施由用户自行配套。

(五)节能保暖工程。参与我市清洁取暖工程并进行节能保暖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补贴。

注:参照《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以上补贴标准中青岛市财政补40%,胶州市财政补60%。

(六)相关要求

1.本政策适用于列入我市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的项目,已享受其他相关补贴政策的不再重复补贴,具体界定工作由各镇街负责。对特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认定),由各镇街统筹解决其清洁取暖的建设改造费用。

2.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敬老院和村委会等非营利性公益场所实施清洁取暖的,按照供暖面积150平方米折算1户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农户相同。上述项目由政府财力全额负担的,不再补贴。

3.对具备集中供暖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不实施分散取暖。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已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计入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但不享受清洁取暖补贴政策。

4.涉及农村“一户多宅”的,原则上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贴,其余住宅由用户与实施主体协商处理,费用自行承担。原则上1个村(社区)选择1个品牌的采暖设备。

5.在村(社区)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在村(社区)设立安全员,做好清洁取暖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确保居民取暖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市农村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督促和落实,做好工作推进情况的调度督查等相关工作。各镇街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专班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各镇街要严格做好农村清洁取暖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镇街要组织参与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的居民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使用煤炭及其制品),不签订承诺书的不享受补贴。凡是享受补贴的居民,一经发现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取消并追缴其已享受的补贴资金。审计部门依法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未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的镇街,暂停拨付补贴资金;经验收不达标的,待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补贴资金。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让政府的补贴政策、清洁取暖重要意义和安全用电用气的常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镇街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清洁取暖的工作进展,及时按要求上报各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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