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单位人员超生二胎怎么处理,30年前超生现在还在追缴吗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09 10:28:59

【基本案情】

某外贸公司女员工邹某因计划外*生育二胎一事跟公司闹上了纠纷,邹某认为自己应正常享受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三期”产假和哺乳假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其这是计划外生育,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享受这个待遇的。而且公司为了杜绝此事,有意在规章制度里把“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生育的”定义为属于严重违纪,以后如有女员工触犯这一规定,公司将给予无偿辞退。那么,请问:邹某的产假待遇要不要给?该怎么来给?

【本案评析】

案例中邹某的情况属于超生,超生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将受到相应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及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超生人员将受到以上的处罚。

至于能否享受有薪产假,目前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明确的答案。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的公布实施已废止)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现在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但产假还是应该按正常给,只不过只能按企业规定的病假(有部分薪资,更人性化)或事假(无薪)来处理。该外贸公司可以参照这种做法来给邹某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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