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死亡赔偿标准,高中学生在学校死亡赔偿标准

首页 > 社会 > 作者:YD1662022-12-12 22:02:54

案情介绍:重庆涪陵区某校高三学生在早上上课期间突然倒地晕倒,班主任见此状况,立刻安排同班两位同学将该学生抬出教室,自己紧跟其后来到楼下后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拨通了该学生家长的电话,等救护车赶到时,时间已经是20分钟之后了,后来经过抢救无效后,该学生死亡。家长赶到医院见到了孩子的尸体后瞬间泪目,悲痛欲绝。事情发生了,就要解决,通过孩子家长与校方沟通,校方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救助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就该事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分析:本案发生后受学生家长的委托,本人与我所王平律师介入该案进行了调解工作,席间双方就自己在该事件中的责任进行了沟通交涉,校方称:事件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进行了救助,并未耽搁对孩子的抢救时间,所以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我们作为孩子家长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校方如果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该尽的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要对自己如何抢救孩子的生命进行说明和解释。而根据2006年6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相关部门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又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5条、第9条的第7项、第八项、第15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综上,我们作为该案的代理人认为,学校按照规定应当配备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及职责能力的医生或保健教师,在本案学生昏迷时第一时间也就是说在3-5分钟的黄金救援期内对该学生进行心肺复苏术来进行抢救,然后等救护车赶来时再及时送医救治,而不应该在没有专业的校医的情况下指使学生将孩子抬往楼下消极懈怠等待救护车赶来。所以,我们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校方对此事负有难辞其咎的责任,应该对该事件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沟通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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