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错案由哪个部门认定,最高法民事冤假错案纠正最新规定

首页 > 政策法规 > 作者:YD1662022-12-12 16:4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 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或双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也助长了不诚信诉讼的嚣张气焰,一切错案的成因皆来于此。由于得不到有效制裁,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不诚信诉讼现象越发普遍。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对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加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制裁。

不诚信诉讼常见四宗罪 :

一、虚假陈述;

二、伪造证据;

三、恶意隐瞒事实;

四、故意错误提供或不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一、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诉讼参加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误导性陈述,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诉讼参加人包括 :

诉讼参加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它的范围没有诉讼参与人广泛。

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

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对虚假陈述的规制方法

对虚假陈述的规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加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对己最为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明标准,不予准许行为人的相关取证、延期举证或鉴定申请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

3、面临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

4、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加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二、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

包括 : 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虚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编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当事人的陈述。指的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首要位置。对于简单的民事诉讼纠纷,如果双方就事实达成一致,主张方无需举证;如果当事人不予认可,由主张方负责举证,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对主张方的陈述不予认可,主张方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虚假陈述,相当于伪造证据的情形。

(2)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伪造书证相当于制造假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

(3)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伪造假的物证指的是制造假象,使存在的物品与待证的事实相冲突。

(4)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伪造假的、不真实的视听资料是指故意剪接、拼凑,不完整、甚至是断章取义,违背客观事实,与事实相悖的情形。

(5)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6)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7)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恶意隐瞒事实

一般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不构成犯罪。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事实,那么会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进行罚款。但是这种行为不会触犯刑法,也就不构成犯罪。虚构事实,一般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别人的信任的行为。既可以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

四、故意错误提供或不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故意提供错误地址和电话,达到当事人缺席审判的目的,是很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辖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就现在的立案情况来讲,原告起诉,首先要明确被告身份,要有身份证号码,要有明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可能会不被立案。对于被告起诉后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公告送达。

就现在民事诉讼活动来讲,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比较常见,绝大部分的错案也与此有关,错误认定事实必然导致错误判决。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首先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 : 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训斥、责令改正,制作制裁书,也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妨碍司法审判等其他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查明事实,对虚假陈述、伪造证据零容忍,制裁、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营造诚信诉讼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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