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女儿在一家公司工作得很不愉快,于是她向单位递交了辞呈。单位批准了她辞职,但又扣了她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我们前去交涉,单位先说我女儿没有提前30天,只提前了25天就走人,属于违约违纪。我女儿说辞职是经过单位人事部门批准的,哪来违约违纪一说?于是单位又强调扣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本身约定好的。总之单位的做法没有错,都是我女儿辞职造成的。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读者徐女士徐女士:
首先明确,单位的所作所为都是错误的,下面分析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职工辞职劳动报酬不能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此看出,除了提前30天(试用期内3天),这里法律没有附带劳动者其他义务。也就是说,到了期限,不管单位是否批准,职工即可走人。当然该办理的移交手续还是需要交接清楚的。
那么,职工没有提前30天怎么办呢?一是看如何造成的,二是看是否给单位带来损失。假如有证据证明是单位同意你女儿提前走人的,无须承担责任;假如确实是你女儿没有履行法定提前义务而给单位造成影响的,单位可以另行向你们追索。
第二,单位追索需举证。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但这里不是单位说扣多少就是多少的,其必须举证,包括职工没有提前30天走人,虽没有造成损失但已构成旷工的,单位照样可以处罚,但尺度必须依据单位制度而不是扣掉整月工资了事。
第三,合同约定不能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为目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精神,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约定,一律无效。因此,单位以合同约定在先而扣除你女儿整月工资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