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要点
2月6日南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谢文朝带队值班《行风热线》,就2023年度全市税务工作在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税费服务质效等方面的举措、2023年度热点政策解答等话题与听众进行交流。听众关注的主要有房产继承缴税、个人所得税办理等问题。
今日反馈
175*****677 李先生咨询商品房交易税费,继承和买卖分别如何计算?
回复:
继承的情况下如何计税
被继承方——
一、增值税 :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增值税附征:增值税免征,附征也随之减免
(3)土地增值税:不在征税范围
(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继承不动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继承方——
接受赠与时:
(一)个人所得税:不征收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二、契税——继承:法定继承免征;非法定继承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予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和增值税附征可以减半征收。
买卖的情况下如何计税
A、转让方缴纳税款
1、增值税
(1)征收率5%
(2)可差额纳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增值税附征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
区分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不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的:根据扣除项目占增值额的比率适用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核定征收
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0号))
4、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5.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B、受让方缴纳税款
1、契税
河南省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2、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印花税和增值税附征可以减半征收。
抖音平台问题——
“南召县李氏”:个体户申请税,都要申请哪些?
回复:一、关于新设立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须知
根据1.《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2.《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工商〔2016〕16号)
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进行补充确认。
二、关于税费种认定须知
税(费)种认定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获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或受托代征人等课征主体(以下统称“纳税人”)报告的身份信息、纳税人首次进行纳税(费)申报时提供的税种信息,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建立后台数据模型,或通过人工判断对纳税人的认定有效期、申报期限、纳税(费)期限、税率或单位税额、预算分配比例等税(费)种征收属性进行认定的工作。
规费、基金费种认定,指税务机关根据规费、基金缴费人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组织临时登记、委托协议签订等)等信息,结合规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要求,必要时采取调查核实手段,对缴费人规费、基金缴费义务涉及的费种、品目、费率、子目、行业、申报方式、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征收入库必备信息进行认定及变更,为规费、基金征收提供信息。
按照还责还权于纳税人的管理理念,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和发生的应税行为,依法选择相应税费种申报缴纳税费。税务机关仅负责维护征收属性相关内容。(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需要认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网友“耿耿星河”:热力供暖用不用交税?
回复: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外收取的采暖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下针对供热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以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137*****579 李先生咨询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给货运公司跑运输的,是否需要交税?有些自己提前支出的成本,钱付给私人了,没有发票怎么办?
回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不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自行申报。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有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形,可由收款方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今日关注
2023年税务总局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调整,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
专项附加扣除调整变化的主要有两大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这些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进行的是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本按照政策规定来进行扣减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收听收看、参与方式播出时间:每天上午8:30-9:30;广播收听:fm104.2南阳新闻综合广播频率;电视收看:南阳广播电视台南阳新闻综合频道;网络收听:云上南阳APP、蜻蜓FM、喜马拉雅FM搜索“南阳新闻广播”;网络收看:云上南阳APP、听见广播APP、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南阳新闻广播”;抖音搜索“南阳行风热线”。热线电话:0377-63011042、63021042、63031042特别提醒:本文为我台节目原创,各网站及自媒体转载请注明出处:南阳新闻广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