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离地面安全距离,民法典对高压线离民屋的规定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4-24 05:21:30

【案情】

兰某在某乡村开办木材加工厂,其将木材的装运分包给张某,张某随即叫李某及洪某装运木材,洪某负责用抓机将木材送到货车上,李某负责在该货车上整理木材。2019年7月27日,因货车正好位于横过木材堆场上空的高压电线下方,在装运木材过程中,李某跳过高压线下方时,身体触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后死亡。高压电线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最低距离为5.6米,最高距离为5.85米,其产权人和管理人为甲公司。

【分歧】

对于甲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的垂直距离最低距离为5.6米,据国家标准,高压线路与地面最小距离为:人口密集地区6.5米,人口稀少地区5.5米,交通困难地区4.5米,而本案案涉地属于人口稀少地区,因此,甲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电线符合国家标准,所以,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作为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就其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国家标准,非居民区高压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为6米,而涉案高压线对地垂直距离最低为5.6米,最高距离为5.85米,故涉案事故高压线导线的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标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系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适用产权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甲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其对该高压线的架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依据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35KV高压电线)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居民区7.5米,非居民区6米,交通困难地区5米。案涉事故发生地应属非居民区,故最小垂直距离应为6米,而涉案事故高压线对地垂直距离最低为5.6米,最高距离为5.85米,故涉案事故高压线导线的架设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标准。甲公司称其架设的高压线符合国家标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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