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忘了开灯不算违章,夜间未开灯算不算违章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4-25 21:08:08

“警察说是‘夜间’,就是夜间吗”?珠海,老李因夜间行车没有开灯,被罚200元,记1分。老李列举6个理由和交警打官司。

(案例来源:广东省珠海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交警对老李实施处罚,依据的是这一条,而老李反驳交警的6个理由,依据的也是这一条。

第一、老李认为,第5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必须打开车灯行驶,一是夜间没有路灯,二是照明不良,三是恶劣天气低能见度,而他开车经过的路段路灯很亮,照明良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三种情况。

第二、就算是违法,当场给予警告,要求他打开车灯即可,不应该上来就罚款200元。在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对司机进行警告,罚款可以起到警戒作用,警告同样可以起到警戒作用。本案情节微小,没有危害性,交警部门不该应轻就重。

第三、整个执法过程中,只有一名民警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认定“照明不良”,应该有具体的可操作标准,不能由现场的执法人员自行认定,因为存在个体差异,会导致形成不同的标准。视力的好坏,个人的感受,对于“照明不良”自然有不同的标准,不能以此为依据执法。

第五、“夜晚”的定义也不清晰,到底是几点到几点属于“夜间”?交警部门无权自行界定“夜间”的定义,应该由法律予以授权。

第六、行车过程中,开启灯光一方面是为了照明,另一方面是向其他车辆提示机动车的轮廓和位置,以帮助其他交通主体形成合理判断。本案中,老李已经打开了示廓灯和尾灯,已经足够能保证安全。

针对老李的理由,交警部门进行了一一驳斥。

老李行驶的路段虽然有路灯照明,但结合行车时间是夜晚8点39分,属于法律规定的照明不良情形,本案事实清楚。

至于“夜间”的定义,是从日落到日出的时段,任何具备正常辨认能力和生活常识的人,都会作出唯一性判断,认定晚间8时39分是夜间,不会产生歧义或者有别的结论。

交警对于“夜间”的认定,是一个常识性的事实判决,不需要法律予以授权,老李认为交警无权界定”夜间“的定义完全没有任何依据。

虽然在行车中,老李已经打开了示廓灯和尾灯,但没有开启前照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在这一法条中,没有警告前置的规定,警告或者罚款属于执法选择项,由执勤交警根据现场情况决定,罚款200元符合规定。

在处罚现场,除了一名执勤交警之外,还有三名辅警在场,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警作出,因此,本案不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的大部分理由都是非理智的主张,违背生活常识,从而支持了交警的主张,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老李上诉后再次败诉。对于他的6个理由,老李也承认其中有一些比较勉强,但对于“照明不良”这一条,老李还是认为,应该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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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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