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转让直行这一基本的安全通行原则是众多司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安全法则,但仍有少数司机却抱着侥幸心理,不敬畏法律,置安全规定不顾,开冒险车,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甚至灾难。
”
典型事故案列
12月4日20时40分许,王某驾驶鄂A6****号小型汽车沿陈辛线自北向南驶入347国道交汇处十字路口时,因司机王某开车进入国道未及时停车瞭望,减速慢行,导致与国道上正常行驶的万某某驾驶的鄂AF****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当交警赶到现场时,两名司机仍心有余悸。
事故责任认定
执勤民警快速勘查现场后,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对该事故作出如下判定:
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万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事故可以看出
左转车是被撞的一方
它们在交通事故中
不是承担全责就是承担主责
由此可见
“转弯让直行”
不仅是一种习惯
而且是必须遵守的
交通路权规则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孝感交警提醒
车辆转弯和调头,尤其是左转弯时发动机舱和驾驶舱之间,左右后视镜的上方,会遮挡你一部分的转弯视线,要特别注意安全。左转弯时,最好放慢车速,透过左前门玻璃往左前方观察一下,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前后移动下身子,透过前挡风玻璃观察车头左右位置的情况,反复几次,确保不留下盲区后,安全通过。
宁等不要抢
这是开车的前提
每个交通参与者都不要心存侥幸
遵守交通规则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素材:云梦交警
出品:孝感交警
来源: 孝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