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修车超过5天补偿交通费,对方全责修车超过8天交通费

首页 > 车主 > 作者:YD1662023-04-30 21:40:00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日前又分享了汽车三包相关知识,这次的主题是:由于车辆维修导致车主产生交通费用,经销商应该如何补偿?详情如下:

某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在经销商处做首保的时候发现发动机有渗油故障,维修的话需要更换部分零件,消费者与工作人员协商后就将车辆放在经销商处进行了维修,因为零件订购的问题使车辆经过7天才维修好。消费者在车辆维修的过程中自己都是打车上下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于是根据《汽车三包规定》要求经销商提供7天的交通费用补偿。经销商表示可以给予交通费用补偿,但是根据对《汽车三包规定》的理解,只能给予消费者两天的交通费用补偿。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4s修车超过5天补偿交通费,对方全责修车超过8天交通费(1)

处理意见

本案例中,经销商对车辆进行维修的时间共7日,交通费用补偿应当是从车辆维修的第6日开始计算,也就是经销商需要提供2日的补偿费用。如果消费者需要代步车的话,也可和经销商沟通,要求经销商提供代步车。

4s修车超过5天补偿交通费,对方全责修车超过8天交通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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