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天。去法院办事,遇到了一位律师,谈话中得知有一起消费纠纷案件。
某消费者张某向武鸣县某超市购咖啡,发现其商品没有中文标识,向商家协商解决未果,随即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经过调解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协商未果。
张某遂向武鸣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今天10点准时开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到法庭旁听该案件的审理。今年的3·15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在今天开庭意义深远。
我提出几个重要问题:
涉及的举证:
1、按照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倒置问题,即《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之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涉及到食品药品的问题,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原则去判断。
法院是否当庭判决?期待着判决的结果,以及了解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院认定的过程。
后来经过与该律师沟通了解,被告缺席,法庭应该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看完这个案例后,可能部分消费者不知道什么是举证倒置,那么我科普一下。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由被告或者被投诉的商家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的消费案、行政诉讼案就是需要举证倒置的。
法院开庭中
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