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国电贵州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织金县城关镇兴旺煤矿发现:
1.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煤矿编制的《216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端面距不得超过0.24m,且工作面支架排成一条直线,现场检查时,21606综采工作面部分支架最大端面距达到0.6m,且工作面支架未排成一条直线;
2.煤矿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兴旺煤矿8月31日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通风系统图中标注的总回风量为5500m3/min,但经查煤矿提供的8月份3次测风报表显示总回风量分别为5893m3/min、5630m3/min、5762m3/min,且煤矿不能提供实测总回风量为5500m3/min的原始测风记录;
3.31402底板瓦斯抽采回风巷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在距离该巷道专用回风口约20m处,瓦斯抽采工需跨越带式输送机开展瓦斯抽采管路的抽采参数测定工作,煤矿未在该地点设置过桥;
4.未对井下10kV高压电缆定期检查维护。现场检查时候,1500车场巷帮吊挂的10kV高压电缆局部地方绝缘层破损,煤矿未对电缆进行检查维护;
5.21606运输巷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
6.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将安设在副平硐(主要人员、物料进出井筒)处、稍微有些偏的风速传感器扶正后,风速传感器监测值由7.7m/s上升至8.3m/s,超过8m/s;
7.暗斜井安装的架空乘人装置驱动轮处没有断轴保护措施;
8.21606采煤工作面中间巷(进风巷)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约50m,超过10m。
依据做出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煤矿处柒万伍仟元的罚款(¥75,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的罚款(¥15,000.00)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合并对兴旺煤矿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张旭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任友雄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姜涛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