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9一级石油库安全距离
标准距离及主要依据:
■甲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一级库):距离居民区和公共建筑物100米,距离工矿企业60米,距离国家铁路线60米,距离工业企业铁路线35米,距离道路25米。
No.10石油库外墙安全距离
标准距离及主要依据:
■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 5m的实体围墙。《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No.11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一)
标准距离及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7.5
■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应小于300m。
■8.4 储存库区四周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储存库墙脚的距离不宜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地面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上述储存库与雷管储存库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12m。
■8.6 值班室距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黑火药库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No.12小型民爆库安全距离(二)
标准距离及主要依据: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9.1.4 储存库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0m。
■10.1 储存库门口8m 范围内不应有枯草等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15m 范围内不应有针叶树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16.2.4 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靠近,运输车辆离库门不应小于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