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传统价值非常讲究伦理和血统纯净,法律保护合法的生育,任何形式的违法生育都不在“准生证”许可的生育范畴。比如,广州增城区王女士与刘先生均是再婚,婚前各有一名子女,婚后夫妻二人领取“准生证”并生育一女。亲子鉴定显示女儿不是王女士和刘先生所生。卫健局调查后认定王女士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属于违法生育。广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均维持了卫健局关于王女士二胎生育违法的认定。
一、准生证许可的是夫妻二人合法生育自己的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里,合法生育主体是夫妻。夫妻二人生育两个子女是法律保护和提倡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夫妻登记领取“准生证”,可以合法生育子女。既然“准生证”持证人是夫妻二人,生育权人也是夫妻二人,那么,生育的子女是夫妻二人的女子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生育子女,虽然夫妻一方持有“准生证”,但婚外第三者不是该“准生证”许可的生育权的持证权利人,不享有该证载明的生育权利,二人生育子女仍然属于无证生育,是违法生育。
夫妻二人申领“准生证”,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生育子女,形式上“使用”了该证载明的生育名额,“代替”行使了夫妻另一方的生育权利,必然侵犯夫妻另一方持证人的生育权利。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然是违法行为。
二、违法生育重客观违法,主观是故意追求违法结果,还是放任违法结果都不影响行为的违法性。
夫妻性生活是夫妻的配偶权的内容之一。原则上,夫妻过性生活才有机会孕育子女,医学辅助手段例外。那么,就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婚外第三者和夫妻一方发生性行为都不是法律保护的性行为,相反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益。同时,性生活可能受孕,特别是无保护性生活可能受孕。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发生无保护性生活的时候,应当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受孕,依然为之。二人对受孕生子的结果是故意追求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其主观心态是故意无疑。二人应当承担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
至于王女士辩称的误以为*生育的是丈夫刘先生的女儿的说法,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不要忘记,王女士在与婚外异性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时候,对可能受孕的结果是明知的,不但没有做避免这种结果的努力,反而积极为之。这样的行为不可能合法。
三、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生育从来都认为是违法行为。
夫妻有相互忠诚义务。任何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都是违反婚姻法律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配偶权的违法行为,更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违反公序良俗。
特别是这种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还企图“占用”夫妻另一方生育名额,让另一方抚养婚外异性的孩子,既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这样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婚姻家庭秩序的行为也不可能合法。
四、任何形式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侵犯夫妻一方的配偶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夫妻的合法权婚姻权利和配偶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形式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侵犯夫妻一方配偶权益和生育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婚姻秩序的破坏。违法行为是应当被禁止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
广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王女士的行为违法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五、公序良俗需要坚守,并且不得违反。
欺骗从来都是贬抑和反面的,不为人们认可的。社会善良习俗要求诚信,反对欺骗。违反公序良俗的东西,不太可能合法,更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王女士这样的做法,不但违反公序良俗,更是违反反明确的法律规则,已经给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破坏和混乱,在寻求合法化的路上一路碰壁就不奇怪了。
洁身自好,夫妻相互忠诚是传统社会价值准则,也是婚姻法律的基本要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的违法生育当然是违法的。这里面不仅仅体现了合法性要求,还有满满的社会普遍价值规律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