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已经无法继续使用
想要办理报废该如何办理呢?
请往下看吧!
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
属于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特别提示:
1.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三、机动车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温馨提示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机动车时:
(1)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以及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提交车管所。
(3)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2.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3.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两年内提出申请的),办理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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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港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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