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事故车辆被扣留的原因,无非是这两种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规定,一种是,事故处理民警在对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车;另一种是,车辆驾驶人或者车辆自身存在应当被扣留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因为后续的行政处罚而扣车。
需要强调的是,在对事故车辆的扣留过程中,这两种原因,可能会同时出现,也可能只出现一种情况。而被扣车辆的返还,也会因为车辆扣留原因的不同,在不同的程序中会有不同的规定。
旧的已经作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中曾规定,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这也就是说,2018年5月1日前,事故处理是交通违法处理的前置程序。
而现行正在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1条中规定,交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这也就是说,自2018年5月1日起,事故处理与交通违法处理可以互不干涉,也不存在谁是谁的前置程序问题。
由此可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同时进行,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办案程序。
本文中,木林将重点对交通违法处理程序扣车的有关规定,具体进行阐述,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批评指正。
关于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扣车的,详细内容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92、95、96、98、100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26条、27条、28条中,返还时限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以及各地的一些交通安全条例中。
在事故处理中,单纯因交通违法扣车的扣留时限,具体归纳如下:
首先,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包括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30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并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等。
其次,民警在扣车后的24小时内应将车辆交大队违法办。
再次,自当事人提供车辆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的,对相关证明手续的核实时间,自收到之日起,计算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四,提供的合法证明被核实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扣车辆。第五,当事人逾期不来处理的,经交管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交管部门将该机动车依法处理,符合拍卖的由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该拆除的拆除,该报废的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车辆处于查封状态的,不属于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被扣的,只要当事人即时接受罚款处罚的,就应当即时返还;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而其他扣车条款,都针对的是机动车。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被扣后,不来接受处理的,则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与前面讲的机动车的后续程序处理时限,几乎相同。
通过以上分析,也就是说,不管交通事故处理使用什么样的事故处理程序,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不会影响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选择和实施。
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时,处理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能是违法处理的简易程序,也可能是违法处理的一般程序;使用一般程序处理事故时,处理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能是违法处理的简易程序,也可能是违法处理的一般程序。
至于交警在对违法处理时,选择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主要根据行为人可能受到的处罚种类来确定。
如果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对违法行为如果还要处以行政拘留的,则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所有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就可返还车辆。
当收集证据需要与车辆有应当被扣留的交通安全违法同时出现时,扣车的期限,应当是按最长的那个原因解决时所需要的时间来考虑;如果仅仅是单一原因时,如只是收集证据扣车,或者只是因为交通违法行为扣车的,车辆扣留期限就是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而不用考虑另外一种程序。
需要提醒的是,真实事故中,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最主要的还是要多跟事故办案民警进行沟通,这样就能很容易地知道自己车辆被扣留的原因,以及返还的大概期限。
关于因收集证据材料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限度问题,请结合木林的《交警因收集证据扣车,在2种程序5种情形下,最多能扣多长时间?》这篇文章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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