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3个月闪婚,婚后双方未同居生活,不到3个月,男方就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3.48万元。女方不同意离婚并否认收到彩礼。日前,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
男方:她喜欢的是房不是我
2018年8月,“80后”男子高胜寒与“90后”女子陆寒霜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同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高胜寒的家人按照当地习俗将彩礼送到陆寒霜家中,但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陆寒霜也未过门与高胜寒共同生活。 今年2月18日,高胜寒向藤县法院起诉,要求与陆寒霜离婚,并要求陆寒霜返还彩礼3.48万元。 高胜寒称,陆寒霜的母亲在收到彩礼后的第3天就向他母亲提出要将陆寒霜的名字加到他在藤县县城购买的商品房的房产证上,否则不同意这门婚事。陆寒霜也说过她只喜欢房子,并不喜欢他。因为陆寒霜母女的态度,两家闹得不可开交。 高胜寒认为,陆寒霜并非真心喜欢他,也不想与他生活,她喜欢的是房子而非他本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同居生活,因房屋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他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陆寒霜退回彩礼。
女方:没有收到对方的彩礼
陆寒霜不认可高胜寒的说法。陆寒霜辩称,她与高胜寒系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彼此深入了解,认为达到结婚条件才登记结婚。她此前没有谈过恋爱,结婚不到3个月高胜寒就提出离婚,这对她打击很大,她无法接受。她母亲的确问过能否在高胜寒的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她并未说过只喜欢房子不喜欢高胜寒,她也没有提出在高胜寒的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她未收到过高胜寒给付的彩礼,因此也不存在退还的问题,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她不同意离婚。 为了证实自己的确给了陆寒霜3.48万元彩礼,高胜寒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他与陆寒霜的姐姐、姐夫等人将彩礼3.48万元及礼担送到陆寒霜家里,陆寒霜的父亲接受了彩礼和礼担;提供证人出具的证明书,以证明将彩礼3.48万元送到陆寒霜家中;提供银行取款凭单,以证明2018年12月26日高胜寒的父亲从账户取款3.3万元,送到陆寒霜家中的礼金3.48万元中有部分是其父从银行取出来的。 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高胜寒陈述的取款目的及银行取款凭单的时间、数额,结合当地的风俗及证人的证言等,高胜寒称其家人送了3.48万元彩礼到陆寒霜家,合情合理,予以认定。
法院:女方需返还彩礼3万元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高胜寒与陆寒霜于2018年8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9日即登记结婚,双方之间缺乏足够了解,缔结婚姻过于草率,双方的婚姻基础薄弱。二人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陆寒霜没有过门同居生活,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后2个多月高胜寒便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高胜寒坚持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高胜寒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至于陆寒霜是否需要返还彩礼,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高胜寒确实支付了陆寒霜3.48万元的彩礼。双方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高胜寒起诉要求陆寒霜返还彩礼,于法有据。高胜寒称其结婚后不到3个月就起诉离婚的原因是陆寒霜及其母亲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陆寒霜名字的无理要求,但即便如此,陆寒霜作为女方,在男婚女嫁中提出如此要求,亦属正常情况,不能说女方提出的就是无理要求。这个问题本就是双方在婚前应当了解并达成共识的重大问题,既然婚前双方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婚后双方应该有一个相互沟通、协调、理解和忍耐的过程,这样才能体现出各方对对方的感情是否尊重、对待婚姻是否慎重。高胜寒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完全不顾女方及其家人的感情,这种行为可谓比当初结婚更加草率。高胜寒的行为对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较大过错。双方是为了美好的愿望而走到一起并登记结婚,高胜寒在结婚登记后短短2个多月就提出离婚,陆寒霜在本次婚姻中感情、身心均遭受损失。综合考虑双方离婚的原因、过错情况、彩礼数额等情况,法院酌定陆寒霜返还3万元彩礼给高胜寒。
藤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高胜寒与陆寒霜离婚,陆寒霜返还高胜寒彩礼3万元。
目前,陆寒霜已向高胜寒支付了3万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