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客户因为弟弟的孩子上学,需要用到她的房子,想要把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但是不知道该怎么选,询问了一下身边操作过的人,有人说是可以无偿赠予,有人说是可以自行定价低价转让,但都说不清这两种方式有什么区别,所以找到我,让我给她讲一讲。
我从交税的角度给她分析了一下。
如果是无偿赠予弟弟的话,那么她作为赠予方可以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只需要缴纳一个印花税就行了,印花税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的,现在可以减征50%。弟弟作为受赠方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但是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印花税同样是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征收的,现在可以减征50%,契税要全额征收,当地的税率是3%,是不能享受首套房、二套房优惠税率的。无偿赠予无法确定具体计税依据,以税务系统内的评估价格为准计算纳税。
如果是选择直系亲属之间自行定价低价转让的话,符合正当理由,也是可行的。需要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交税,但是由于低价转让,所以实际交的税也不多。由于她这套房子已经满2年了但是不满5年,所以她作为转让方可以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符合免征规定,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她是低价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小于0的,最终计算也是不用缴纳税款的。弟弟作为受让方印花税免征,契税要交,由于这是弟弟家庭的第二套房产,面积是90平方米以上,所以弟弟可以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减按2%缴纳契税。计税依据就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这样算下来无偿赠予相比直系亲属之间自行定价低价转让,双方都要多交一个印花税,弟弟契税税率也不能享受到优惠。直系亲属之间自行定价低价转让更划算。但是还要考虑将来这套房子要不要卖给其他人。
根据规定,个人对外销售受赠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对外销售直系亲属自行定价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重新计算,按照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孰先原则确定,其购房价格按转让时的价格确定。
如果弟弟取得住房再往外销售的话,弟弟还需要交税,计算税款时,需要考虑弟弟取得房屋时购房时间和购房价格确定具体税款,如果弟弟取得房屋后急于销售,弟弟取得住房时选择无偿受赠更划算一些。但是,具体情况还得结合具体条件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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