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出资以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1、公司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可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需本人亲自办理。因此,申请设立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本人亲自到场签字。
2、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此条删去,废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的验资制度。
案例分析
案例: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第四,关于张伟男、圣方公司、梁璐应否在碧桂园公司主张的未出资的1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凯利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海华合会验字[2015]第809002《验资报告》载明,凯利公司新增*圣方公司认缴的1000万元出资已经实缴到位,且圣方公司提供了该1000万元出资款由圣方公司账户转入凯利公司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故可以认定圣方公司增资的1000万元已经实际缴纳到位。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十九条规定:“*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以现金出资的,将相应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即完成出资义务,工商登记是完成实质性出资后应办理的登记备案手续,而不是认定*出资是否到位的唯一依据。因此,碧桂园公司以凯利公司工商登记未登记圣方公司出资到位为由,请求张伟男、梁璐、圣方公司在圣方公司未出资的1000万元范围内对凯利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