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私下转让违约,期房转让纠纷怎么解决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5-02 06:00:08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3月初的一天,南湖区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娘舅受理了一起较为少见的房产交易纠纷。

私自转让招来不满

2014年2月13日,家住平湖当湖镇的80后黄紫玉女士,与大桥镇某村居民陈双妹通过A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购买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澳花苑的一套住房,双方签订的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5万元整。

这套房子是农村拆迁安置房,签订转让协议时,房子尚在建设中,属于“期房”。另外,根据国家政策,拆迁安置房必须是在交房后再过若干年后方能上市交易。因此,在双方的转让协议中明确,黄紫玉签协后支付人民币22万元给陈双妹,剩余3万元整,等各种条件具备后,到房管部门办妥产权转让手续后,也就是说,当黄紫玉拿到该房的房产证的时候再行支付。

5年多过去了,房产证可以办理了,双方为何又产生争议了呢?

原来,个中另有隐情。

南湖区教育资源比较丰富,名校集中,黄紫玉是平湖人,她一心想让自己的女儿到南湖区上学,买进陈双妹的期房,就是为了让女儿的户口能迁进来,落了户才有希望进入那些名校学习。可是,与陈双妹的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她又灵到“市面”,说这套大桥镇的期房对女儿念书并不合适,她决定在嘉兴买一套学区房,于是,头脑“活络”的黄紫玉把这套期房通过B中介公司,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自己则选择在嘉兴城区重新购房。

而大桥这套房子买受人的变化,黄紫玉都没有告知陈双妹。

眼下,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大桥这套房子可以办理产证变更了,第三人自然要求尽快办证,找到黄紫玉,于是黄紫玉通知陈双妹协助第三人办证。

而被蒙在鼓里的陈双妹至此才知道房子被黄紫玉卖给了第三人,感到十分气恼,而黄紫玉要她配合进行产权变更,说话的口气又十分生硬,好像这一切都是陈双妹天经地义必须配合的一样,黄紫玉一点也没有意识到自己撇开真正的东家,私卖第三方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双方话不投机,办证事宜搁浅。第三方办证催得紧,黄紫玉只得拉着陈双妹,到大桥司法所请老娘舅朱玉根帮忙调解。

法理兼顾妥善解决

老娘舅召集双方坐到调解室,耐心开导她们两人,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按照《合同法》,两人签的转让协议真实有效,在这份协议没有解除前,黄紫玉与第三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在没有办理权证前,尽管黄紫玉已支付了22万元房款,但也只能算预付款,房产仍属陈双妹所有。换句话说,黄紫玉没有权利把陈双妹的房子私自转卖他人。在这个问题上黄紫玉是理亏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黄紫玉提出,自己发现陈双妹的房子不适合自己女儿读书所用后,是亏本卖给第三人的。老娘舅指出,不管亏本卖还是略有赚头,这是另外一回事,无需追究,也没有实际意义,即使真的是亏本卖,也只能说明投资失误。

“实事求是来说,五年过去了,大桥的房价普涨是不争的事实。如果陈双妹也推翻原来的协议,要你考虑涨价因素,在原来的总房价上有所体现,你又如何对待呢?”在老娘舅法理兼顾的疏导下,黄紫玉的思想有了变化,愿意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向陈双妹道歉,并同意作出一些补偿。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黄紫玉支付尚欠的3万元房款外,一次性补偿陈双妹人民币15000元,钱款先行转入房产中介公司账户,陈双妹配合黄紫玉转让给第三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由中介公司转给陈双妹。2、协议签订后,此事做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因此事挑起纠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老娘舅有话说

三名当事人中的两个,处理买房这么大的事过于草率,竟然把尚未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任意处分。好在此案例中的房东还算通情达理,以和为贵,最终息事宁人。

来源:读嘉新闻 文字记者:​王卫国 通讯员:莫洪庆 编辑:徐丽萍 责编:钱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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