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生产力,懂法是知识力,守法是经营力,用法是财商力。未来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赚不到大钱,未来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保护不好财产,因为所有赚钱的方法和保护财产的方法都写在法律里!
几乎所有人都租过房子,
租房子可以给在外地工作的人
在居住生活方面带来很多的方便,
在日常生活享受租房带来方便的同时
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那这些你都知道吗?
1选址很重要。
选择合理的户型,
采光是不是很好,
交通是不是便利。
往往市区的房价都很高,我们很难承受,而郊区的房子太远又会浪费很多时间在往返的路上。
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我们当然想要离工作单位越近越好,这样每天就不会花费太多的时间在路上,也能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充电学习,但是也要考虑经济基础,如果无力承担,可以选择交通便利,稍微远一点的地方。
2房屋证件审查
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查看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等,以防不法分子欺骗我们的钱财,防止被二手房东欺骗,最好不要租二手房东的房子。
如果是中介要查看中介的营业执照,找靠谱的中介单位介绍。
千万不要被骗,多看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在租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看看房主是不是租给你房子的本人,租房协议也是非常必要的,不要口头约定。
3设施提前检查
入住前要检查房间设施是否完好。
比如家具电器等等有没有损坏,并详细记录下这些信息,跟房东做好沟通工作,以免事后引起纠纷。
我们入住的时候,房间内肯定会有房东的设施,比如家具,电器等,我们要检查清楚是不是完好的,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押金缴纳
付款的时候一般都要缴纳押金。
这个能少交就少交,防止房东找各种借口不退还,租房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我们交押金的,这个钱不要交的太多,否则吃亏的终究会是我们,如果遇到不讲理的房东,押金是不容易返还的。
5签订租房合同
这个是必要的,并且要写明责任关系。
注明具体事宜,签字盖章。
例如水电费、宽带、有线等费用由谁缴纳,一定要列出明细,表明责任人。物品损坏怎样赔偿,由谁负责等。
6换一把新锁。
如果必要的话,还是换个新的锁吧,这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特别是单身的女孩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
7缴纳的租金要留好票据。
我们签好的租房合同,还有押金票据,一定要保存好,一旦丢失,我们的押金、租金很有可能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我们不想继续租住的话,就白白的浪费了。
8房屋结构勿擅自改动
不要破坏房子的结构,可以根据自己的喜爱装修,要像对待自己的房子一样对待租来的房子,不能在离开的时候破坏。
以上是关于租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注意上述问题的同时,也保留了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来源:金装律师普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