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义乌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创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利民惠民工程,让真正有困难的人有房可住。然而,在这项惠民政策的背后,违规转租转借行为却时有发生。
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稠江大队办理一起承租人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案件。据调查,当事人龚某于2018年12月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2020年12月离职后,因需赴杭州照顾生病姑姑,便将空置的公租房转借给亲戚一家居住。因龚某擅自将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转借给非申请人居住,执法队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住有所居 安居宜居”是每个人的梦想。 公租房的初衷就是确保有需求的人实现“安居梦”,如果被部分“有心人”利用其优惠政策进行转租转借,不仅影响了真正有需要的住户正常申请,也扰乱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秩序。此外,改变公租房用途、破坏其原有结构、在其间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故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都是不被允许的,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市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执法局将持续加大对公租房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继续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规使用行为。
据悉,该案件也是我市执法局自6月1日新划转住建相关职能后,办理的义乌市首起公租房转借案。自义乌推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执法局在公租房转借、破坏电力、非法买卖珍贵野生动物、串通投标等11个新划转领域共计办理案件191件,执法领域覆盖率大幅提升。
最后,执法队员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公租房违法转借转租行为的监督中,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使用。同时,温馨提醒,不要相信“黑中介”的虚假承诺,发现中介机构承揽公租房转租业务的,可通过96150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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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将会受到哪些惩罚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