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如何知道你跳单了,中介说我跳单把我告了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6-11 02:44:3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杨国华

【案情】

2020年5月2日,被告薛某联系原告甲房产中介欲通过其介绍买房投资。当日下午,甲房产中介业务员带薛某前往多处房源看房,此后亦通过微信联系购房事宜,薛某欲购买某小区某处房屋,希望甲房产中介沟通房屋价格事宜,因房主提出的价格高于薛某出价,最终买卖未达成。2020年6月2日,原房主联系甲房产中介,表明房屋在其他中介平台售出,请甲房产中介停止发布售房信息。嗣后,甲房产中介得知案涉房屋买方为薛某,遂向薛某索要中介费用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就购房事宜订立居间合同。

【评析】

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 “跳单”?

一种观点认为,薛某通过甲房产中介获得房源信息,且甲房产中介为促成薛某与原房主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多次联系,付出劳动,现薛某未通过原告进行交易,系跳单行为,应支付中介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房产中介仅带薛某看房,不能证明双方达成居间服务的合意,且案涉房源信息其他中介机构亦拥有,非甲房产中介独家享有,薛某有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机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权利,故薛某的行为不属于“跳单”。

笔者同意第二个观点。

“跳单”是指买方或承租人与中介人订立居间合同后,中介人为其提供房源信息等中介服务,买方或承租人为减少或规避中介费用,利用获得的信息,绕过中介人直接与房主或通过其他中介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该行为在具有中介需求的经济生活领域中都可能出现,这类行为直接损害中介人的正当利益,间接动摇交易市场中社会信任的基础,增加交易风险,影响经济社会有序运转。从消费者自身的利益来看,选择专业的中介人也能够避免房屋产权、物业纠纷、资金安全等交易风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从法律层面对“跳单”行为进行规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呼应。

根据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决定与谁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他中介人为其提供服务。对于是否构成“跳单”仍需进一步明确。

从本案来看,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第一,中介合同是否生效,中介人是否提供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服务。第二,委托人是否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委托人直接与原房主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原房主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以其亲友的名义与原房主或通过中介人订立合同。第三,委托人订立合同所利用的房源信息是否为中介人独家享有。此为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如果房源信息有其他获取的正当渠道,委托人选择更低价格或服务更好的中介人进行交易是正常的交易选择。

本案中,原告虽向被告提供了该房源信息,但房屋原产权人的房产出售信息系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原告并非独家代理出售该房屋,被告实际也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该房源信息,并与原产权人就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商谈,其后与房主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既未订立居间合同,最终购房合同成立也非原告促成,故被告方的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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