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范只适用18米以下房屋,高宽比小于1,桥式吊车不大于20T,悬挂式吊车不大于3T。
2、刚架柱顶位移限值,无吊车时,外墙为钢板时,h/60;但是如果贴建砖墙时,应控制在h/240。有桥式吊车时,有驾驶室为h/400;由地面控制时,为h/180。檩条有吊顶时,L/240;抗风柱为:L/250;屋面坡度改变值不应大于坡度设计值的1/3。
3、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大于180(220);受拉不大于400(350)。
4、在檐口或中柱的两侧三个檩距范围内,每道檩条处屋面梁均应布置双侧隅撑,边柱的檐口墙檩条处均应双侧设置隅撑。(地震力控制)
5、锚栓面积不应小于柱子截面面积的0.15倍。(地震力控制)
6、地震作用组合下地震力控制时,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7、主刚架斜梁下翼缘和刚架柱内翼缘平面外的稳定性应由隅撑保证。
8、柱脚首选铰接;如果有5T以上的吊车应采用刚接。
9、门式钢架的跨度应控制在12m-48m之间。经济柱距6-9m。坡度1/8-1/20.
10、温度区纵向不大于300米,横向不大于150m。
11、当未设置柱间支撑时,柱脚应设计成刚接,柱应按双向受力进行设计计算。
12、当房屋的纵向长度不大于横向宽度的1.5倍,而且纵向和横向均有高低跨,应整体建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