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单元楼电梯口地面积水
业主出电梯时滑倒受伤
谁来担责?
近日,家住宝坻区的秦先生
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某天,秦先生从其居住的小区楼房里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遇到一楼楼道积水,秦先生踩上积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次日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臀部、颈部多处受伤。
Z物业公司是上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秦先生摔倒后,派人检查发现是该处水表损坏跑水,随后安排保洁人员清理了积水,并通知了水务公司。水务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前往现场对损坏水表进行了修理。
秦先生认为
由于Z物业公司及水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便向宝坻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Z物业公司和水务公司共同赔偿其人身损失4200余元
,包括医疗费1700余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
02 争议焦点
秦先生认为自己摔倒受伤的责任
应当由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
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Z物业公司、水务公司
均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认为:
秦先生摔跤的原因是楼内某户自来水表损坏,导致跑水。由于事发时间是早上6点多,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还未到上班时间,保洁人员上班后已经及时将积水清理,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水务公司认为:
时值寒冬,案涉楼道积水是因为楼房单元门长期敞开导致楼道温度过低,致使水表炸裂跑水。同时,一楼水表井的地漏堵塞,积水无法正常排出,外溢至过道,从而造成事故;且秦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防滑意识,具备注意义务。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03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经过查证现有证据
确认事发时间及当事人的陈述
判断秦先生因一楼楼道积水
导致摔伤具有高度可能性
应予以认定
Z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而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是导致秦先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Z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Z物业公司对秦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秦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水务公司在接到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维修义务,秦先生要求水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
宝坻法院最终判决Z物业公司
赔偿秦先生经济损失1700余元
驳回秦先生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