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气钢瓶必须检验合格,过期、报废钢瓶不能充装使用。
2、液化气钢瓶不能存放在卧室、地下室内,不能在放有液化气钢瓶的房内就寝。
3、液化气钢瓶不准用明火加热和试漏,严禁液化气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
4、燃气灶具、钢瓶、管道周围严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
5、液化气灶具使用时,应有人照看,避免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应使用带有熄火保护的灶具。
6、用户可用肥皂水检查设备连接处是否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7、燃气使用过程应保持通风,使用完毕,要关好燃气灶或热水器开关,做到人走火灭,同时关闭钢瓶角阀,确保安全。
8、应使用专用燃气软管接灶,两端紧固。使用有效期不应少于8年的燃气软管。
9、液化气钢瓶要竖放,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暴晒、加热、摔砸钢瓶。
10、个人居民用户、餐饮服务场所、单位食堂严禁使用50kg以上的钢瓶作为烹饪热源;就餐区域禁止存放液化气钢瓶。
11、使用两个以上不足50kg罐装液化石油气,要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2、严禁使用无充装标识、充装标签、警示标志过期或报废的钢瓶。
13、当液化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打开门窗通风,断绝明火,切不可开、关启动电器。
14、当液化气泄漏或火情发展到无法控制时请尽快撤离危险现场,并到室外拨打119报警电话。
15、在密闭的室内使用天然气,若无良好的排气装置,容易产生缺氧窒息和烟气中毒。如发现有人中毒,应立即将其移至空气流通处平躺,呼吸新鲜空气,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16、高层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7、严禁倾倒残液。
燃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加热、曝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燃气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或者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