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往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入资格。其突出特点是在内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所以,*活动可以以一个人为原点,依托社会关系网络和社交媒介平台,不断的向外扩张,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能够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一项犯罪活动。
晋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其中被告人通过微信群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并在内部形成粉丝层级,以利益诱导、鼓励发展下线,既是典型的*活动,又具有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新犯罪特点,故而对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平安君提醒大家:对于*活动要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对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要理性看待,对“发展下线”的要求要抱有警惕心。识破*骗局,要从一开始说“不”,才能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切莫等到身陷其中无法自拔时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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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编辑 | 李九岁、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