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发布告知书,公布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享受助学金政策。
免学杂费的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减免。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特殊群体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脱贫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学生);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其他群体: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消费以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流程: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受理学生或其监护人申请,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社保卡中。对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直接免收学杂费。学生提出免学杂费申请,学校暂缓收取,待审核后,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予以免除,不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补交学杂费。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吕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