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文章,生产安全主题文章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15 05:23:37

来源 | 杨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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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生产面前,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负责人都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杨浦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因安全意识薄弱,为了工作的方便,贪图一时便利,最终铸成大错。

基本案情

一日,陈某某带领手下工人老徐到施工现场检测空调运作情况,发现6层的某型号设备电气线路未接通。陈某某在明知老徐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亦未通知承包公司电工到场且未知该设备强电电气线路状态的情况下,同意老徐擅自进行接强电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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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在接强电作业的老徐不慎触电,陈某某即对其采取急救措施,现场其他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不幸的是,徐某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现场作业负责人,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电工特种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陈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称:老徐从事多年电工作业,应具有本次电工作业的能力;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是该承包公司未将甩线情况及时在微信工作群通告。

针对上述辩解,检察官开展自行侦查:

通过调取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查明甩线、接线的辩解属实,但上述问题是履行合同、约定的问题,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问题,不应作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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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徐是否具有电工作业能力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电工作业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陈某某明知老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安排其实施电工作业,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检察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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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无小事

只有做到安全生产的前提,企业才可能持久发展。相关的企业尤其是从事高危作业的企业,更要牢牢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开展高危作业时更要认真检查每一个细节,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本案中的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老徐没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任由其进行危险的接强电线作业,将安全生产视为儿戏,最终不仅让施工人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也使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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