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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1.工程基本情况:
1.1 工程项目名称:
1.2 工程地址:
1.3 工程范围:
2.甲方的安全责任:
2.1工程项目发包前,甲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乙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活动。对乙方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1.3.配备的机械、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1.4.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2.1.5.乙方具有两级机构的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专职安全员。
2.2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开工前甲方必须对乙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并要求乙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甲方工程项目主管机构、生技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2.3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3.乙方的安全责任
3.1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协议第2.1款中提及的资质文件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资质文件。
3.2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3.3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4工程开工前,乙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甲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3.5乙方应当确保其参加本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3.6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3.7乙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3.8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察部门。
3.9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3.10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3.11乙方承建的项目,主体工程禁止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甲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书面批准。总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12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3.13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14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甲方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乙方的工作。
3.15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设备事故,由甲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乙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4.安全施工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工程设立施工安全保证金,总额为暂定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由甲方在第一期工程款支付中直接扣除。发生如下事件,甲方有权对安全施工保证金作出相应扣除:
4.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损毁/灭失事故,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
4.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次扣除10%安全施工保证金,重伤标准参照现行有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除5%安全施工保证金,人身轻伤系指需要休息3个工作日以上却不属于5.2款规定的重伤的情形,严重未遂事故系指在安全生产检查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尚未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4.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或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安全施工保证金。
4.5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其他规定履行乙方的安全责任的,每次扣除1%安全施工保证金。
5.争议管辖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6.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持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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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振东一起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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