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故事案例,简短事故案例分享100例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19 07:19:44

2、首次进行定检工作且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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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登塔作业,违章操作,违规进入轮毂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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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操作叶轮转动工作前,没有安排人员守护在紧急开关旁及时采取紧急刹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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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述

罪犯刘某在谈话中说道:“想起事故发生那天还是心有余悸,扇叶越转越快逐渐失速,没有办法停止,紧着着设备发出轰鸣声,我们在里面天旋地转间砸向地面,4个同事们当场死亡,醒来后的我躺在医院,全身疼痛,心里充斥着无边的恐惧,此后一段时间时常在梦中惊醒。”

在监狱中,罪犯刘某忏悔道:“以前每次公司讲安全生产事故,总感觉离我很远,没有那么重视,但没有想到自己亲身经历是多么恐怖,生命是那么脆弱,就在那么一瞬间,因为我的疏忽,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4个家庭支离破碎。入狱后,我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时常在想如果那天做好了安全措施,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

民警提醒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有各专业、各层级的人员都将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到位、将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共同守住安全的底线,才能拓展发展的高线。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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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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