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证明材料中每一句话绝对是证人陈述的事实,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证明材料的基本结构为:
首先介绍证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及住址;然后表明自己如实陈述事实的态度,并保证对陈述的事实负责,不说假话;接下来是所证明的陈述。事实陈述部分,应当是一篇小的记叙文,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均应当叙述得清清楚楚。最后是证人签名和书写材料的时间。
两个细节:
1、书写工具不要使用圆珠笔,因为圆珠笔留下的笔迹不易保存,曾有法官以此为由判决用圆珠笔书写的证据不予采纳;
2、要求证人在证明材料上签字后捺上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