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大家都认同“法不容情”,可是如果遇到“情何以堪”,人们的情感天平无形之中似乎总是容易倾向于后者,近日一篇涉及广东温迪数字造假受罚的报道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事情是由温迪数字对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分提出请求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而引起的。温迪数字认为,如果温迪数字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为温迪数字出具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也应受到行政处罚。“造假者竟然直接要求处罚会计师!”有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不仅发出了如此充满激情的惊叹,更为出格的是这一近乎直白式的感慨之辞竟然还被直接作为标题。言下之意,温迪数字的这一要求,不仅不无狗咬狗的疯狂,简直有点恩将仇报的意味了。“情何以堪”的激愤,仿佛将“法不容情”早已置诸于脑后。
广东省证监局指出,公众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会计责任,与其所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当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或者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的《违法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罚款;(四)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五)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六)撤销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大同小异。应该说,目前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除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罚款之外,一般还没有涉及更为严厉的处罚档次。尽管没收违法所得再加上数倍于违法所得的罚款,从所罚金额的绝对数比起上市公司的最多罚60万元来说要大了很多,但就标准而言,无非都属于顶格处罚。此顶格与彼顶格,虽然在情理上说起来或并不是没有可比性,但是在法律上无论罚多还是罚少,毕竟是不存在什么上下高低之分的,唯一所应该得到尊重的原则,只能是“有法必依”。
“法不容情”和“情何以堪”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在情理上虽然很容易因为罚款的均衡不均衡而产生公平不公平的感慨,不过要求执法的天平也根据人们情感的波动而随波逐流,当然也是不堪想象的。执法者也是人。执法者如果也和普通人一样,待人处事不讲原则而只讲人情,那么,维护法律公正的原则又将被置之于何处?不过,“情何以堪”毕竟也从某一个侧面反映了现行法律或法规在某些方面所有可能存在的不尽合理之处。只是对于适足以让人“情何以堪”的问题,无论如何也不能由着“情何以堪”的人们任着性子去对待而只能通过法律自身的不断完善来加以解决。日前,全国人大采纳有关代表的议案,将重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列入立法计划,这应该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在“顶格处罚”中所存在的某些不公平不平衡状况的正确途径。在笔者看来,人们对自身也在不断完善的“法不容情”的热切期待,比之于那种过多地沉迷于“情何以堪”的激愤,不仅要理性得多,最终所有可能获得的受益必然也将更为理想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