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原料的质量事关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日前,《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炉,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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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权对配送食品原料进行随机抽检
《指导意见》提出,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较大规模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食堂选取安全、优质且具有统一配送能力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料;乡镇较小规模学校(幼儿园)食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采购模式。
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各学校(幼儿园)优先与经营风险等级为A、B级的配送企业签订供货合同。配送企业所供应的食品原料应达到如下标准:
所配送的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预包装类食品原料应具有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有出厂检验报告;
蔬菜类应保证新鲜,有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结果;
禽、蛋类应保证新鲜,有检验证明等文件;
肉类及肉类制品应正规渠道采购,有动检证明等文件。
此外,肉、禽等鲜活食品宜当日配送,其余食品原料可视学校实际需求酌情配送,但必须确保学校食品新鲜、优质、安全可靠。鼓励配送企业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的价格向学校(幼儿园)供应配送食品原料。学校与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的,应向教职员工和学生(含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公告配送企业的企业名单、配送品种、资质等信息。学校每年有权对配送的食品原料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鼓励学校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质量评议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配送风险分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在开展配送企业的招标工作时,鼓励学校食堂向风险分级高的企业(B级或以上)进行招标。
同时,鼓励学校(幼儿园)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质量评议制度,将食品质量、食品价格、服务质量、合同执行情况、承诺兑现等情况纳入评议范围,由学校(幼儿园)组织每学期对配送企业进行综合评议,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参考。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和配送企业,对配送工作进行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因违规进货、食堂管理不严等,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学校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配送企业提供不合格产品等行为的,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指导意见》还提到,学校(幼儿园)与配送企业可在供货合同约定,对因食品质量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取消该配送企业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配送资格。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8日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意见的由本人签名。
一、来函请寄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科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13号,机关单位可通过粤政易系统反馈。
二、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yscj_spsck@gdqy.gov.cn
电话:0763-3385592
联系人:李聪(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日报
采写:刘洋
编辑:肖阳
校对:李爱华
二审:陈荣汉
三审:钟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