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NO.19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规定了对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有关内容。
本条是对矿藏、水流、海域由国家所有的规定。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技术条件下能够探明和开发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的自然资源。所有的矿藏归国家所有。
水流,指对江、河、湖等的统称,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性能的水资源。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是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案例分析
位于咸丰某村有一口水井,2008年之前,该水井原始是从石头缝里流出来形成一条一米宽的水沟,2008年4月,沙道湾村民刘某等人集资将水井修缮,用水泥砂石将水井封好,留了一个高约50公分,宽约40公分的竖井口。2019年王某等人因吃水问题与刘某等人产生纠纷。遂王某等人将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村所有人都可以使用案涉水井中的水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支持原告诉请。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案例中,被告等人将水井进行修缮,使水井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是有利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认定该水井中的水归被告所有。该村水井的水作为水资源应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人都有从该水井用水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