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填写模板,共青团员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电子版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04 19:00:19

共青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填写模板,共青团员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电子版(1)

前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在视察青海时提出“增进民生福祉”的重大要求,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强调“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环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广泛汇聚各类人才,将优化人才环境、方便群众办事作为聚才、引才的第一要务,对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发挥人才效能作用,提升人才成就感、获得感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深入学习贯彻**关于人才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始终秉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理念,把人才工作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紧扣人才发展重点领域,立足人社工作职责,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产业技术工人培养,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等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努力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建设作出人社贡献。

此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把与自身职责相关,各市州、各部门和各类人才普遍关注、经常咨询、政策性强的政策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并通过“百问百答”的形式进行发布,这既是一种政策措施的宣传,便于用人单位和广大人才熟悉掌握;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落实和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渠道等要素,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今后办事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此次编写的人才人事政策“百问百答”面向各类人才和服务对象,力求语言简洁明了、内容通俗易懂,各市州、各部门和各类人才要以相关规范性政策文件为基础来理解和把握“百问百答”的内容,做到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目 录

第一章 职称申报评审政策(五十条)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二十条)

第三章 人事管理和服务政策(二十三条)

第四章 技能人才政策(十一条)

第五章 工资福利政策(七条)

第六章 人力资源服务政策(五条)

第七章 人事考试政策(二十条)

第八章 人才交流服务政策(十条)

第一章 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1.什么是职称评审?

答: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什么是职称制度?

答: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素质的一项主要制度,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人才科学配置和使用的重要依据。

3.职称分为哪几个级别?

答:职称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高级、中级和初级。其中高级又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4.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与本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等(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5.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条件,遵守职称考试、面试答辩等有关规定。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资格已达任职年限,是否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答:任职年限符合,并不能说明符合申报评审高一等级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须对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还要满足评价标准规定的聘任年限、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同时,如果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经个人申请、单位公示推荐,方可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进行申报。

7.职称评审的原则?

答: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学识水平、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

8.职称共有多少个系列(专业)?

9.职称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评审取得?

答:职称可通过认定、以考代评、评审三种途径获得。认定是指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函授、电大、网大、自考”等成人教育毕业生),考核期满合格者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不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系列(专业))。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的,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以考代评指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在相关专业或系列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具体报名、考试、成绩查询等详情请登陆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阅。由国家统一考试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申报“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的有效合格证,再申报职称。

评审指通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评议,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式。

10.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称系列(专业)有哪些?

答: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有: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金融经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通信工程、出版等系列(专业)。考试的具体层次、级别如下:

(1)卫生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2)会计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3)审计专业: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4)统计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5)经济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6)金融经济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考评结合);

(7)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

(8)通信工程系列:初级、中级;

(9)出版系列:初级、中级。

11.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注意什么?

答:“以考代评”的职称考试报名实行“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此,大家在选择报名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报考条件、报考须知,在确认自己符合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再进行报考。

12.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有何不同?

答: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不同之处有:性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执业资格则是政府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建立的对事关公共利益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岗位准入资格。前者是服务型的,后者则有强制性要求。设置的层次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分为若干层次,并以此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一般只有一个层次。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考试或者考核认定取得,而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考试获取。管理方式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注册管理,而执业资格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在注册期内实施跟踪管理。时效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而执业资格则具有时效性。

13.每年度各系列职称申报和评审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常规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根据省级人社部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开展当年职称工作时,印发职称申报评审通知,明确申报程序、申报方式、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并面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各评审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职称申报评审通知要求,依托“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14.民营企业专技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如何申报职称?

答: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享有同等待遇。经个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人社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我省已明确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按照相应的申报途径和规定的程序逐级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申报。

15.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职称,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凡在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在省外来青投资创办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40号)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16.长期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有什么倾斜政策?

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目前,我省在市州及以下地区,围绕卫生、中小学、农牧、水利工程、林业工程等领域开展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对照本地区制定的评价标准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基层有效职称资格。

17.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登录申报评审职称系统?

答:自2021年起,全省各系列(专业)通过网上评审的方式申报评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职称资格。由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创建个人申报账号,并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核。

18.用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账号?

答: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网络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用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可在《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600号)附件中查询)自上而下逐级创建。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社部门申报职称。

19.专业技术资格网上评审程序有哪些?

答:通过“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具体程序为职称申报、受理审核、推荐公示、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证书查验等环节。

20.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职称评审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诚信承诺与失信惩戒机制。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分别按要求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签署《诚信承诺书》,实事求是提供申报人员基本信息、业绩材料等各种佐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申报人员签订的诚信承诺书存入个人档案,承诺制度贯穿于申报评审各环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1.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还需要申报职称吗,如何参加职称评审?

答:根据《关于建立青海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不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或认定,不换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条件时,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2.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答:职称认定和职称评审流程是一样的。具体流程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在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向单位提出申请职称认定或申报评审,单位审核公示后为专业技术人员分配申报账号,并按管理权限,经单位受理审核、推荐公示、备案评审、结果公示、证书发放等程序进行。

23.不同层级全日制毕业生,如何认定对应职称?

答:认定职称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全日制学位,且该学位信息能够通过“学信网”查询并能够打印学历验印报告,同时所学专业属于评审、认定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定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全日制大学本科、全日制大学专科,在青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分别申请认定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若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属于“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范围的专业,申报职称资格时,须通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或评审通过后获得相应专业级别职称。

24.职称与专业技术岗位是如何对应的?

答: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25.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如何转评?

答:因工作岗位变动,符合转换、变更职称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经单位考核推荐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申报高一等级职称条件的,考核合格并经单位推荐,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累计计算。

26.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称系列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是申请人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是现聘任岗位专业、拟转换职称专业及所学专业应相同或相近;三是申请人在拟转换职称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四是申请人须完成转换当年或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五是教师转系列须取得拟转换系列所应具备的教师资格证;六是国家明确规定的以考代评系列暂不做系列转换;七是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换只能在同一级别内进行,转、评不得同年进行。

27.原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现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职称?

答:允许我省行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级别不受限制。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职称或报考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时,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或报考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程序申报评审职称或参加职称考试。单位推荐时,执行我省现行职称申报推荐有关政策。

28.在职称申报时,同等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在职称申报中,同等条件指的是用人单位在逐级择优推荐申报职称过程中,业绩条件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可优先推荐申报评审。

29.什么是学历及规定学历?

答: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对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30.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原则上要求通过继续再教育学习,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后,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职称。

31.申报职称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如何掌握相关要求?

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着掌握不同的基础知识水平,如果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因此,对学历的要求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界定是否属于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32.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不一致时,可通过申请修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第二学历,取得毕业证后,对照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评审。

33.职称评审的条件谁来制定?

答: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的分类评价标准。坚持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州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市州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标准,结合市州实际制定,市州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单位标准,由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34.什么是破格条件,破格的范围是什么?

答:破格条件是指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制定的条件。目前,省人社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印发了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结合各行业人才队伍发展实际,部分系列(专业)评价标准中明确了破格申报评审有关条件。

35.申报评审职称重点评价什么?

答:根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评价标准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德表现、创新能力的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淡化论文要求,推广“代表作”评价,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36.档案不在我省或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职称?

答:档案不在我省或无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向本单位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同级人社部门推荐申报职称,由同级人社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分配网上申报账号,并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37.外省或中央企业评审取得的职称如何在省内使用?

答: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故在外省或中央企业评审取得的职称,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审办事机构重新评审或确认,确认须提供外省或中央企业印发的职称任职资格通知以及个人档案中的评审表、职称证书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可按相关规定在我省使用或申报高一级职称;重新评审须对照我省相应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评审。

38.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有什么要求?

答: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低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

39.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国家规定对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价标准、评委会专家库、监督管理制度、联系方式等。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各地区、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组建高级评委会(含正高级评委会和副高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市(州)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直属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组建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机构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自主组建评委会,按其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0.评委会是否可以跨系列(专业)组建?

答:《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分别承担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作。高级评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评委会可以评审本级及以下层级同系列(专业)职称,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的,不再组建中初级评委会。

41.省内未组建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如何申报评审职称?

答:对于我省暂不具备组建部分系列(专业)评委会的,按照逐级审核推荐后,由省级人社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可委托至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部委进行评审。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无效。

42.技能人才如何申报评审职称?

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要求,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价界限,鼓励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等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融互通,支持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在工程技术、农业、工艺美术等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系列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4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结果如何确认?

答:职称评审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确认;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4.职称证书如何发放?

答:目前,通过网上评审取得的证书推行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自行在职称评审系统打印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评审通过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原则上以评审会议评审通过之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结果按规定备案后,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45.电子职称证书如何获取?

答:2021年起,根据“互联网 人才人事”信息化建设要求,全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通过网上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青海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系统”—“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6.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人社部门授权认可的各级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各级人社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从颁发之日起,在省内长期有效。

47.如何补办以往年度纸质职称证书?

答:专业技术人员补办纸质职称证书,可到批准其职称任职资格的人社部门查询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查询职称任职资格通知或职称证书发证机关,到发证机关人社部门办理。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及小二寸照片,到发证机关人社部门职称证书办证大厅办理。省级人社部门发证的请到省人事考试中心一楼大厅5、6号窗口办理。

48.如何查询职称证书真伪?

答:目前,依托“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开展部分职称评审信息线上查询及验证服务。已完成职称信息采集的专业技术人员(2021年起,网上评审人员无需开展职称信息采集,网上评审数据可在系统中查询),可通过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职称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暂未采集填报或未纳入采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可继续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线下查询方式查询。线下查询时,用人单位可调取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档案,审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同时也可开具公函向发证机关人社部门查阅职称批复文件进行核实。

49.职称评审会议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有关政策、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等。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参与职称评审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中讨论的内容、表决情况等有关事项;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员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专家应与评审机构签署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50.如何监督职称评审工作?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推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网络舆情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和《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评审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或停止评审委员会工作。上述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的教育。

2.继续教育对象指的是哪些人群?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人员为什么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4.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答: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其中,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5.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有哪些?

答: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自学、创新实践与成果转化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科目培训, 学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部门、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科目培训,也可以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考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创新成果、科研业绩、论文论著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

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有什么要求?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我省自2020年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或者集中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课45学时,专业科目90学时。

7.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对继续教育学习年限有什么要求?

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其中:

(一)评审类。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在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时,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二)认定类。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转系列。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或上一年度的培训学时,其中专业课须为与拟转换的专业系列相近的专业课。

8.参加培训、进修、研修学习等,如何认定学时?

答:参加国家部委,省、州市、县(区)行业部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主办的本专业领域业务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主办、承办单位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学时认定。实际学时不明确的,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国(境)外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或学时认定(每天按照7学时认定,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培训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向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9.自学取得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如何认定学时?

答:从2020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参加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学位教育,视为接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取得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证书当年,一次性折算毕业当年90学时专业科目(以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当年为准)。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可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10.取得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人社部公布的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为准),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可折算专业技术人员当年90学时专业科目(以合格证书为准)。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可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11.专业技术人员赴基层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或专题授课、参加考试命题,可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自2020年起,作为带教老师或帮扶导师,赴企事业单位、基层一线开展项目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文件、邀请函、培训通知等佐证材料,按实际天数每天7学时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全年开展技术带教帮扶活动,认定学时不超过30学时。

任现职期间,担任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有关课程(讲座)授课(报告)人,按当年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任现职期间,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的,当年最多折算为30学时。

1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开展的创新成果类项目,能否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任职期间开展的创新成果类项目可以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创新成果类包括任现职期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标准等。

(一)任现职期间,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9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每年认定为6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二)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60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30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三)任现职期间,参加市州、厅(局)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结题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45学时,其他参与成员认定为25学时(以项目立项合同书、立项批复或成果证书为准)。

(四)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科目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任现职期间,每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每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按照专利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50学时,4-6名认定4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30学时(以专利证书为准)。

(六)任现职期间,制定1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为90学时,4-6名认定为8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为60学时。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80学时,4-6名认定7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50学时。制定1项省级标准并发布实施,按照主持人排序,1-3名认定60学时,4-6名认定50学时,7名之后的认定40学时。

(七)任现职期间,本人主持的专题调研报告得到省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1篇认定60学时;被省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认定30学时(提供批示材料及调研报告)。

以上情况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13.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发表的论文、论著,如何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可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任现职期间,当年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发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所从事专业或与工作相关专业学术论文(独著),每篇折算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为5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20学时。SCI、SSCI、EI、CSSCI论文参照执行。

(二)任现职期间,当年公开出版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学术著作、译著,每部著作折算30学时;合著出版的,第一作者每部著作折算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部著作折算10学时,每年最多折算为40学时。

以上情况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管理员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活动管理”提交学时申请。

14.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参加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如何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答:任现职期间,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以上奖项的,折算为任职期间全部专业科目学时。参加全国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参加青海省职业技能大赛、青海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人员,当年折算9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人员,当年折算60学时。参加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60学时;获得优胜奖的,当年折算40学时。参加市州、省级单一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或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当年折算30学时(以获奖证书为准)。

15.如不打算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吗?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不仅仅是申报职称的条件,同时也是岗位聘用、岗位晋级的重要依据。

16.目前我省有哪些继续教育基地,应怎样选择培训基地?

答:继续教育基地分为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由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指由省级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目前我省共有4家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是青海开放大学、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共有6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分别是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青海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青海省冶金工业技术学校、共青团青海省团校、海西州职业技术学校、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参加专业科目培训时,可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有关要求,可在各类继续教育基地报名学习,也可参加由单位组织的培训,同时也可通过创新成果、论文论著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

17.专业技术人员未在规定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能否开展补学?

答:根据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多样,为解决工学矛盾,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互联网 ”的形式,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基地、行业部门、本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课程,也可以通过在职教育、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创新成果、论文论著、技能大赛等方式认定专业科目学时。2021年起,仅因重大疾病、*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由管理岗转换到专技岗工作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审核确认后,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合并计算。

18.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后如何进行学时审验?

答:公需科目在“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完成以后,学时通过系统自动会对接到“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个人学习档案,无需进行学时审验。

专业科目培训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若是在继续教育基地参加的培训,只要该继续教育基地与“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了数据对接,培训学时将自动会对接到“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无需进行学时审验,个人可在学习档案查询学时数据。专业技术人若是参加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则要通过“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学时申请相关资料,经逐级审核后,培训学时记入个人学时档案。

19.继续教育学时审验的主体是哪个部门,有问题应该跟哪个部门联系?

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继续教育学时审验程序为个人提交、用人单位审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社部门审验的程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或用人单位在继续教育学时申请或审验中遇到的问题,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

20.继续教育培训违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及经办人员帮助个人提供虚假培训信息和培训合格证明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专业技术人员伪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培训证明的,一经查实,在年度考核、职称申报、岗位聘任时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人事管理和服务政策

1.事业单位如何申请首次岗位设置?

答:事业单位申请首次岗位设置,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由单位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同时,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分立、合并,应凭机构编制部门的相关文件到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设置。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编制数量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岗位设置调整。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时如何计算各岗位数量?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数量原则上应以编制数量为依据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数及内部各岗位数量。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照规定的控制比例确定岗位数量。

3.专业技术不同层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3:4:3。市(州)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2:5:3。县(乡镇)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是1.5:4.5:4。

教育、卫生等行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

4.专业技术不同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什么?

答: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40%,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严格控制在10%。

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7.什么是特设岗位?

答: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急需,为引进杰出、领军人才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优秀人才到艰苦一线服务等特殊需要,经核准设置的特殊岗位。

8.特设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区别是什么?

答: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实质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不是单独的一类岗位。

9.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答: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业务水平要求等因素确定。具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确需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为聚焦全省创新创业、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急需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高层次科技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从国内外引进单位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符合国家和省对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具体规定的;根据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引导优秀人才到重点领域、基层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工作的;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设置的其它情形。

10.什么是“双定向”岗位?

答:“双定向”岗位是指我省卫生、中小学、农牧、水利工程、林业工程等领域基层事业单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高级和中级岗位。

11.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双定向”岗位?

答:单独核定的“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用于聘用取得“双定向”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定向评价前已取得全省统一职称资格、尚未聘用到岗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据“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进行聘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答: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种类有四种,即: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13.事业单位奖励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奖励工作严格按照制定方案,考察和审核奖励对象,上报奖励申报对象,奖励决定单位审批等四个步骤组织实施。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奖励,

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奖励程序,减少表格填写材料报送,减轻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一线的人员和单位的负担。由事业单位或主管机关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分别由哪些单位作出?

答:(1)嘉奖。省级、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省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15.定期奖励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16.事业单位奖励标准和经费发放渠道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作出的记大功12000元。一次性奖金标准参照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适时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哪些,处分期是多长?

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四种。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处分,6个月;记过处分,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24个月。

18.什么样的情形会被开除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颁布后会有变化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出现的情形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19.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应该如何执行?

答: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20.处分解除后,可以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和待遇吗?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21.哪些人事处理情形可以通过申诉途径维权,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人事处理包括: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22.申诉的途径是什么,具体由谁管辖?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23.哪些情形的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最终决定?

答: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申诉的复核决定;已过规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中央和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再申诉处理决定。

第四章 技能人才政策

1.开展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有哪些?

答: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学生)、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以及服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

2.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业转岗培训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600元/人·次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职工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补贴。

4.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对象有哪些?

答: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是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5.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6.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范围是什么?

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类。

7.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有哪些?

答: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动态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8.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技能标准的,应依据相应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无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评价规范,经备案审核后执行。

9.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的主体是什么?

答: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

10.什么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11.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的选拔范围是什么?如何评选?

答: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是指生产一线工人及生产辅助人员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全省本行业企业、相关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得到社会和行业广泛认可的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评选控制在30人以内,授予“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企业单位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在所推荐单位生产一线或辅助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评选的青海省企业单位首席技师,每人一次性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补助10000元。

第五章 工资福利政策

1.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原有非公有制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经历的,其工龄如何认定?

答:《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新录用(聘用)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50号)规定,“原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就业或聘用期间单位与本人签订了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录(聘)用为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后,其原缴费年限与录(聘)用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原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工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退休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退休条件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法定退休年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应当退休。其中,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放宽到60周岁。

(二)我省提前退休条件。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男工人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三)因病提前退休条件。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

(四)退职条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退职。

3.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如何确定?

答:根据《原青海省人事厅 原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人薪字〔2008〕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在职人员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发放工资中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青海津贴、生活补贴和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离休人员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发放的离休费中扣除交通费、书报费、住房补贴(按离休费总额的12%发放部分)、住房物业服务补贴、离休补贴(2022年起规范后按月发放的补贴)等项目后的总额为基数;退休人员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含统筹外发放项目)为基数。

4.事业单位中执行双学士学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执行双学士学位工资待遇的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大学本科毕业生后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学制为两年的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包括大学本科期间获取两个学士学位的毕业生。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完全依靠死者生前供养,无固定收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亲属。即:父和夫需年满60周岁、母和妻需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弟妹未满16周岁或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中,父母另有直系亲属供养或另有生活出路者,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5号)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高龄补贴的,不扣减其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年度连续或累计在2个月(60天,含病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2个月未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年度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180天)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计发,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表彰奖励后,能否享受奖励晋升工资待遇?

答:按照《青海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并在评选或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可分别按功勋荣誉获得者5个薪级、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2个薪级和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1个薪级享受奖励晋升工资。其中,5年内获得2个及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项的,按最高一项奖项奖励工资,但因参与救灾、防疫等重大应急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按规定再次奖励工资。事业单位享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奖励晋升工资的,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六章 人力资源服务政策

1.我省在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方面的做法是什么?

答: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建设计划和诚信主题创建活动,培养一批具有带动效应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领军人才,聚集一批国内和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职能,为人才流动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人员和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论坛沙龙、高级研修班等形式,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服务能力等综合素质。

2.我省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方面是如何做的?

答:全面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实现人才流动中的主渠道作用。打破地域、行业分割的格局,消除身份、性别歧视,统一市场运行规则。持续深化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共同发展。结合全省新兴产业发展布局和重点行业发展需要,重点在生态保护、清洁能源、数字产业、矿产资源、水利交通和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民族工艺加工、家政物流等专业行业领域,培育发展适合青海省情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全省人才顺畅有序流动提供保障。

3.我省在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层人才需求,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以专家服务基地为依托开展示范性专家服务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团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推广、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人员培训等活动,推动专家与基层建立经常性的服务联系机制。围绕“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要求,以能力、市场和问题为导向,组织实施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人才终身职业培训上新台阶。落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提高艰苦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对在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落实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持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和青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除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有执业准入条件设置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取消对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的报考专业限制。

4.我省在急需人才储备和目录编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加强对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供给、流动状况情况的分析,分地区、分行业定期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为人才顺畅流动提供准确信息。支持有条件的市(州)、行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采取授权、委托、资助或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开展地区、行业人才需求预警和目录编制,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5.我省在完善人才流动制度体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健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落实人才流动在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强化人才流动工作的政策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相关规定的衔接,加大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保护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人才流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维护人才和用人主体合作权益。

第七章 人事考试政策

1.如何确定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的资格条件?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公告和招考职位计划表,根据个人情况对照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等条件,确定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报考。对于所学专业,报考人员还需要对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如报考人员需要对招考职位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咨询时,请直接与招考单位联系。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网上报名时哪些考生可以参加调剂?

答:如果职位在报名缴费时间截止后,由于报考人数少,未形成开考比例,那么成功报考了该职位(资格审核通过并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需要调剂。关于开考比例和调剂政策,不同批次考试政策有差异,请报考人员以当次考试公告为准。

3.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网上报名时可以进行信息修改吗?

答: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将无法再修改个人的任何信息。请报考人员在反复核对个人的填报信息并确保无误后再提交审核。考生在报名时,一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如果考生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所有信息都将无法再次修改。

4.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报考时,近期证件照片上传失败怎么办?

答:报考的考生请按照“照片上传注意事项”操作,照片上传前请先下载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审核处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照片无法完成上传和后续相关操作。

5.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核聘用的岗位需不需要参加考试?

答: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考生不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只参加由报考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考核,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后,务请随时关注报考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并按其要求参加考试考核,也可直接咨询报考单位(或主管部门)。

6.错过了缴费日期还能补缴考试费吗?可以现场缴费吗?

答:报考人员错过了缴费日期不能补缴考试费,也不可以现场缴费。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7.资格考试缴费时银行卡连续扣费2次,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如果出现重复支付成功多次的情况,请考生不用担心,除生效一笔之外其它重复支付的款项都会在报名结束后统一退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请不要急于在交完报名费后立即注销银行卡,否则将给退款造成麻烦。

8.什么情况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

答:主要是由以下几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会被监测为雷同答卷:一是购买作弊团伙售卖的答案;二是利用通讯工具接收场外答案;三是互相传递答案抄袭。另外,如果没有保护好本人答题信息,被其他考生抄袭,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同样会被监测为雷同。在此提醒各位考生,在答题过程中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题本和答题卡。

9.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怎么不一样?

答:由于各考试业务组织及主管部门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大体分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青海考生公众服务系统”、“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和“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报名时,考生通过“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供的各考试报名链接进行相应报考系统报名即可。不同的报名系统,考生在第一次报名使用时都需要注册。

10.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办理哪些证书?

答:负责发放人社部统一组织实施,由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的23项国家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纸质版证书;省级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电子证书;线下组织的各类评审类职称资格证书。

11.国家级的考试通过后,如何办理相关资格证书?

答:考试合格并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可通过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证书办理”栏目的公告和政策中的相关资格考试证书办理通知领取证书。

12.国家级纸质版证书如何申请邮寄?

答:考生通过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网,点击“证书办理”跳转到“青海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注册帐号并登录,在“证书申领”项中申请证书邮寄。

13.省级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电子证书如何办理?

答:凡参加了由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承担的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省级电子资格证书的考生,通过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网,点击“证书办理”跳转到“青海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注册帐号并登录,申请“电子证书”并下载打印(建议考生将电子证书下载妥善保存)。

14.省级组织的线下评审类证书如何办理?

答:办理线下组织的评审类证书,考生需携带一张纸质版小二寸照片,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表(认定表)到青海省社保服务大厅5-6号办证窗口办理,经工作人员核实人社部门印发的资格批复文件后予以办理。

15.《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如何下载?

答:凡参加了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承担的相关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考生,通过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网,点击“证书办理”跳转到“青海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注册帐号并登录,申请“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下载打印。此表下载后通过个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相关人事档案,有关填写问题请咨询单位人事部门人员。

16.聘任证书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94号)要求,省人社厅自2021年起不再单独印制发放职称聘任证书。由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向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印发相应受聘文件,作为聘任的依据。自2021年起,取消聘任证书使用,聘任单位下发相关聘任文件作为聘任依据,2021年以前丢失或未办理的聘任证书都不再补办和发放。

17.国家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补办?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cpta.com.cn)“资格证书”栏目中进行下载电子证书或证明,与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1年之前已制发的纸质版证书如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18.省级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类证书如何补办?

答:2019年之前无省级分数线划分,2019年之后(二级建造师、审计、统计、高级经济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的省级资格考试证书升级为电子证书,考生如丢失可写补办申请,中心定期开通电子证书打印窗口进行打印,考生可自行下载打印。

19.省级纸质证书如何查验?

答:2019年之前考试取得省级(二级建造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纸质版证书查询验证: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省卫健委、省建设厅依据正式公布文件和合格人员名单按管理权限提供现场查询验证服务;现场查询验证服务一般面向用证单位,不对个人提供验证(个人证书可使用存入本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证明其真实性)。各市州、各单位须认真核对证书原件所载信息与数据库信息,并告知用人单位查询验证结果。

20.省级电子证书如何查验?

答:2019年之后考试取得省级(二级建造师、审计、统计、高级经济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电子证书查询验证:考生可通过“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在“成绩查询”栏目中进行“电子证书验证”。

第八章 人才交流服务政策

1.求职者到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应聘求职,有哪些求职方式?

答:(一)网站注册:登录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qhrs/talant/index.jspx)——点击免费注册——注册个人会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形成个人求职简历——浏览企业招聘信息——选择合适岗位进行简历投递。

(二)关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打开微信搜索“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点击并关注①浏览最新企业招聘信息和招聘活动信息;②观看不定期视频号“直播带岗”活动。

(三)加入微信、QQ群求职:加入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QQ求职群,群内每日发布各类招聘信息、不定期发布各类招聘活动公告。

(四)参加省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特别是针对困难求职者开展的就业活动或推荐服务,详情请关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查询。

2.青海省公共就业机构省级网络招聘求职平台是什么?

答:青海省公共就业机构省级网络招聘求职平台是“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该平台为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平台下设的专门为网络招聘提供服务的平台。求职者登陆青海省人社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者在浏览器搜索引擎查询“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即可进入该平台。用人单位可在该平台免费发布招聘信息,求职者可查看岗位信息及投递简历。

3.用人单位到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招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或者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一份。用人单位承诺薪资待遇与发布的招聘内容一致,按《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违反《劳动法》,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注: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到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招聘,有哪些招聘方式?

答:(一)现场招聘会: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每周六上午举办现场招聘会,欢迎各类用人单位入场招聘。

(二)线上信息发布:①登录“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查询求职信息;②在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微信求职群、QQ群发布招聘信息;③参与“直播带岗”活动,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与求职者线上互动。

(三)专场招聘会:根据招聘需求①参加针对性强的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②参加为企业量身定制专场推荐活动。

5.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每年举办哪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如何参与?

答:1月举办“就业援助月”;2—3月举办“春风行动”;3—6月、9—11月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4月举办“民营企业招聘月”;5—7月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8—9月举办“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行动”;10—11月举办“金秋招聘月”;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另外每年还有中央企业面向青海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

以上活动可通过“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微信公众号”、“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举办活动的开展方式及活动内容。

6.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如何向求职者开展职业指导?

答:(一)现场职业指导。求职者可在工作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就业服务部进行职业指导。参加每周六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职业指导活动。

(二)登录“青海公共就业招聘服务平台”(http://rst.qinghai.gov.cn/qhrst/index/),点击职业指导模块,观看职业指导视频课。

(三)参加省人才交流中心不定期举办的“直播互动”就业指导活动。

7.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注意什么,档案该由谁来保管?

答:高校毕业生每个人都是有档案的,档案就如同身份证一样重要,档案一般说来不在自己的手里,应存放在毕业院校或者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

毕业后,如果就业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就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如果就业单位是非公有制企业或社会组织,由就业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毕业后未就业的(包括出国留学继续深造的)毕业生,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生源地)公共就业或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档案。

8.档案存放在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如何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答:档案转各级政府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须出具该单位的《调档函》。代办的须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档案转出办理程序为:备齐材料后在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现场办理,也可以登陆电子邮箱(qhsrcdafw@163.com),上传办理相关业务信息进行线上办理。

9.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可以开具哪些与档案有关的证明并如何办理?

答:档案存放在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且档案材料齐全,可开具:存档证明、学习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表现证明、出生年月证明、同意调出证明等。

开具以上证明所需材料为:本人到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到场需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单位需出具单位名下存档人员证明时,应提供单位介绍信。若档案中与证明相关的材料不全,还需补齐该材料方可办理。

办理流程为:备齐上述材料至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一楼服务大厅窗口办理;也可以登陆电子邮箱(qhsrcdafw@163.com),上传办理相关业务信息进行线上办理。

10.档案存放在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如何将后续工作、学习材料添加进档案中?

答:所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是完整、真实、且为符合归档条件的材料原件。

可归入档案的材料为,工作经历材料:劳动合同、终解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报告、职工商调表等;学习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认证书、报到证白联等;职称材料:职称评审表;党、团材料:入党、团志愿书、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材料由党组织保管,待转正后将上述材料归入档案)。

办理流程:存档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上述归档材料送交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由工作人员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归档材料与档案原有材料相矛盾或手续不全的,应予以退回、销毁或补办。单位请持单位介绍信或单位委托保管档案协议书、个人持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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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日报》(2023年02月03日 第9版: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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