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沈某于2007年8月收到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于2007年8月18日到学校报到,并交纳了被告规定的全部费用。
2007年8月30日,被告组织新生到医院进行体检,原告被查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8月30日中午,被告电话通知沈某的父亲到学校,告知沈某患有乙肝,依据学校规定需要退学。
2008年5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解析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沈某在录取体检中查出系乙肝病毒携带者,未有证据证实已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准则》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确诊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录取。
被上诉人依据这一规定而对上诉人沈某做出退学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教育服务合同成立,限被告云南省某技工学校继续履行与原告沈某间的教育服务合同。
援引法条《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