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年以来,有色铜价格震荡上行,连创历史新高,至2024年4月29日已达到8W多/吨,相较于2023年4月铜价格6W多/吨,涨幅约20%,据查2019-2024历史数据,铜价涨幅基本上接近翻一番。
铜价起飞后,对制造业和建筑业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工程口尤其以电缆、铜管、线圈等主材价格的暴涨,导致工程建设直接费用增加。
行业热点自然是少不了话题的,作为此次暴涨背后原因的探讨,网上众说纷纭,经济学家们从供需关系、经济周期,甚至货币政策等多维度来分析和论证,而部分网友腹黑的认为,价格异常上行,是否为M\E国等大国之间博弈后进行的一系列幕后布局操控。当然这都不在我的讨论范围之内。
可想而知的是,铜价暴涨对于工程行业的建设者们,是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工程建设主材成本大幅增加,导致项目建设履约风险日益加剧。同时,工程价款结算,受制于合同约定、计价规范等相关要求,使得材料价款调整受诸多限制而与市场严重脱轨。这就由此给工程经济带来哪些思考呢?
铜价上涨是工程材料价格调整的一个缩影,如当年的钢材、砂石、混凝土,甚至在疫情期间受工厂停工,物流不畅等因素导致的主要材料普涨,对于工程行当来说,仿佛已然成为一个周而复始的问题。
面对主材异常价格的波动,使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甲乙双方之间的冲突加剧,总的建设成本增加已成定局,导致各方主体寻求利益平衡的矛盾突现,从而迫使合同违约风险。
乙方在追求利益最大话的情况下,肯定会以最大的限度避免材料的追涨采购,而甲方对于项目建设目标的追求,确往往受限于合同及规范的要求,而无法保证工程费用的追加。
过了这些年,又再次直面这些问题的时候,我们来梳理一下,有哪些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关于施工阶段,对于主要材料异常价格波动下的材料价格调差问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合作关系下,又如何就事论事、有理有据的主张和抗辩,对于合同的执行,项目的建设,将会是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民法典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第六条和第五百零九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通过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梳理,大的原则应遵从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可以遵循市场和公平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业规范中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
2019年12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规定:
风险分摊原则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施工单位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价格进行了调整。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 9.8.1 ~ 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条款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曰期两者的较高者。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
为了更好地应对异常的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地方主管部门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文件,倡导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约定超过一定涨价幅度的建筑材料调差方法及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风险比例。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建厅官网,公众号:工程经济挖掘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
几点思考
发包人应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
编制建设项目概算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以达到对项目建设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时也为项目的建设提供合理适度的预算保障。
推行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加强对招投标合同的正确引导和管理
增强建设项目的风险意识,建设合同必须增加有关风险条款的内容,保障甲乙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正常建设。
明确约定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一般应包含:钢筋、水泥、混凝土、砂石、砌体材料等。
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材料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由于总价固定,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最终的结算价款,量价风险主要是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较少,当然合同中有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因素的参照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与化解?
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工期延长、工程停工、合同解除的商务策划,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承受时,可以和业主协商调整工序和工期延长等方式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