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事故溺亡责任,单方事故顶包驾驶员怎么处理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15 14:33:22

○马 瑞

张某驾驶无牌证燃油助力车,由北向南途经交叉路口时,与路边的公里桩、路口警示桩碰撞,人与车均冲入道路西侧路边涵洞的水泥蓄水池内,造成燃油助力车损坏,张某死亡。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害人张某系生前溺水死亡。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证实此事故系一起单方交通事故,但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清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当地镇政府对涉案乡道负有建设和养护职责,涉案涵洞系历史形成,原距离道路较远,因对公路改造拓宽,现距离道路2.4米。受害人家属请求判令交通局、公路站、镇政府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物损失合计852551.5元。

那么,相关被告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中,因行人坠入涵洞致死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窨井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过错推定的责任认定方式。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推定被告镇政府对该涵洞的维护、管理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乡道由乡镇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且涉案乡道已经明确交由镇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故交通局、公路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涉案涵洞,位于通行道路外侧2.4米,并非正常的通行区域,对此,可以适当减轻镇政府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确保安全通行,但其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无牌证燃油助力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未能充分预见,且处置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及本人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镇政府承担20%的民事责任,张某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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