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参保?
要交多少年才能领?
能领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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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政府补贴
政府对缴费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政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困难群众政府代缴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2年的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政府对不属于上述六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标准
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16元,其中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21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
参保登记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特殊群体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写,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缴费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应由参保人员、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协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缴存入银行存折(卡),金融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
城乡居民个人采取以下方式缴费:
(1)银行批扣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签订“三方协议”,通过银行批量扣款。
(2)POS机刷卡缴费:城乡居民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刷卡缴费。
(3)自行申报缴费:城乡居民通过微信、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缴费。
(4)到银行网点缴费:城乡居民到商业银行柜台办理缴费。
(5)自助办税终端缴费:城乡居民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费。
个人账户
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号码。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补助(资助)、其他补助和利息金额等信息。
月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月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 (缴费年限-15)×2元/月 5元/月(年龄≧65周岁)。
养老金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申领程序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级社保机构(会同乡镇〈街道〉就业社保中心)每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数据比对,确认生存状态,核实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一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交由乡镇(街道)就业社保中心和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符合按月享受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核定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
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丧葬补助金申领程序
村(居)协办员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60日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并提供有关材料。
变更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等内容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其它相关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保险关系。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填写《注销登记表》,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或者税务机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暂行)》(人社部发〔2014〕25号)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中心、县级社保机构、税务部门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税务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专区,为参保人员提供网络查询服务,或提供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话、手机短信等查询服务。
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30年每月领取待遇测算表
注:
1、本表政府补贴按缴费100元补30元,200元补35元,300元补40元,400元补45元,500元补60元, 600元补65元,700元补70元,800元补100元,900元补120元,1000元补150元,1500元补175元,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计算;
2、本表个人账户累积额按年均存款利率2.25%测算,实际个人账户资金滚存增值利率高低与养老待遇成正比;
3、本表的月养老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累积总额除以139,加上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116元,再加上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计算;
4、本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14〕70号文件和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桂人社规〔2018〕22号的规定测算,如统筹地人民政府出台更优惠政策,则待遇标准累加计发。
温馨提示
具体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业务由各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办理,咨询电话:
港北区社保局 0775-4578489
港南区社保局 0775-4259195
覃塘区社保局 0775-4720701
桂平市社保局 0775-3368732
平南县社保局 0775-783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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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贵港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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